• [来源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1
  • 政策文件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细则》的通知
  • 【文字解读】《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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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慎推进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确权登记行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和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细则》(以下简称《政策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历年中央1号文件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均有明确要求,国家先后印发系列文件进行部署安排,要求加快推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妥善解决“一宅多户”、不同的历史阶段宅基地超面积等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和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丰台区实际情况起草了政策细则

    二、主要内容

    《政策细则》共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疑难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登记范围、工作要求八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明确了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权益,服务乡村振兴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明确要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形成完整规范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

    (三)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

    (四)工作程序。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镇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五个环节。

    (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明确了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处理疑难问题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围绕宅基地权利资格主体认定标准、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一户多宅”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的处理、房屋规划或建设补办材料要求、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以及公示时间。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主要涵盖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及注记要求五个方面,旨在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七)登记范围。范围包括丰台区集体土地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同时明确不予登记发证八类情形。

    (八)工作要求。对各街镇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成效”、“强化政策研究,精准施策落地”、“恪守政策底线,依法办理登记”、“做好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四点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因进城落户、入学等转为非农业户口后,能否被认定为宅基地权利人

    根据《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条第四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落户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是什么?

    为有序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细则》严格遵循《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市级政策,结合《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的暂行规定》《丰台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修正)》等本区实施细则,制定了分阶段分类型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户成员”如何认定?

    《政策细则》依据《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对“户成员”的认定作出以下规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按户登记的人员,只能作为一宗宅基地的户成员。户籍登记在不同宅基地上且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应认定为同一户内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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