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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日期: 2025-08-12 15:09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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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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