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认定
一、申请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低收入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低收入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范围。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低收入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三、提供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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