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您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1703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年8月4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504621216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8月10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后我机关与该号码进行联系,申请人电话一直未接通。2025年8月13日,我机关向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运单号:XA45700589311),经派送仍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10月9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1703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1703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703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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