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韩长秀送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韩长秀:
您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9月5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2002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年9月8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504469138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9月18日被退信处理,后退回我机关。我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EMS方式再次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315854918714),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10月9日被退信处理。后经短信送达仍未签收。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2002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2002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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