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裕厚:
您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972号)。按照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504617772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6月4日被退信处理。2025年6月4日,我机关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被告知该号码不是申请人本人的电话号码,我机关委托其转达给申请人要求回电。后我机关分别于2025年6月9日、7月10日再次与该号码进行联系,均被告知已经转达,但本机关一直未收到申请人回电。2025年7月10日,我机关向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运单号:XA45706358711),经派送仍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7月14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972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972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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