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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政策依据

日期: 2024-02-04 17:50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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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99号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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