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向申请人费爱众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3-08-03 16:05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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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爱众:

您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政复字〔2023〕687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3年7月23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28003153005),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7月28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丰政复字〔2023〕687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6层)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丰政复字〔2023〕687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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