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2.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3.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5.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6.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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