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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