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权限划分 |
无 |
咨询电话 |
63813174 |
监督电话 |
83063240 |
办理标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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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 |
1.制定方案环节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或进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环节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好工作记录。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意见或移交相关部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告知被检查人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环节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监督被检查人整改情况,并通报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实施监管,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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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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