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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我中心决定对你单位有关刁陆沙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生育)社会保险费(医疗、生育)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请你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刁陆沙的工资、工资性收入发放明细材料及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你单位与刁陆沙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请你单位携带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受稽核检查。逾期不接受稽核检查或不提供相应材料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稽核人员:董标、孙海鸥
联系方式:010-52209815转稽核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2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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