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字号] 丰政发 2026 4
  • [成文日期] 2026-04-28
  • [发布日期] 2026-04-28
  • [实施日期] 2026-04-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解】《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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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丰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是本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项目主管单位即为项目责任单位,包括负责各行业、各区域的主管部门街镇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区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国家、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根据各类规划、行动计划,结合国家及本市政策和资金支持导向,加强各行业、各区域项目谋划储备工作。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按照投资规模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区级资金最终投入原则上不得超过区政府研究审定金额。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相关评审费用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

    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十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本市有关部门和本区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其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十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第二十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审批手续和工程建设进度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分批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批次资金安排,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总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如项目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再调整。待项目完工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调整概算,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且未超批复投资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适度调整优化,报审批部门备案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审定后,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全过程管控

    第二十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三十 对实施过程中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区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审核结果申请补足缴回结余资金。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需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1年内实施。对区财政局已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不再重复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并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续开展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全过程跟踪审计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流程监管相关审计费用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丰政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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