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2918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315414573014,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被退信处理,于2025年12月24日已退回我机关)。2025年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我机关多次拨打您申请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人接听,无法和您确认送达地址。2025年12月31日,我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信件向您邮递送达(邮件号:XA53289603511,经派送未能妥投,该信件被退信处理,于2026年1月7日已退回我机关)。2025年12月16日,我机关通过北京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向您送达该决定书,显示发送成功。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2918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九号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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