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
您不服被申请人给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0604191927219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31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6年1月1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315414769514),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6年1月10日被退信处理,后退回我机关。我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再次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XA53289576311),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6年2月6日被退信处理。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31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31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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