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亚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6年2月9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92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315414692514,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被退信处理,于2026年2月16日已退回我机关。2026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我机关多次拨打您申请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人接听,无法和您确认送达地址。2026年3月2日,我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信件向您邮递送达(邮件号:XA53282518911,经派送未能妥投,该信件被退信处理,于2026年3月12日已退回我机关)。2026年2月28日、3月13日,我机关通过北京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向您送达该延期通知书,均显示发送成功。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92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九号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5〕4992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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