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复字〔2025〕123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复字〔2025〕123号

日期: 2026-01-30 14:39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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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111日作出的编号:第1106001100698520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5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新发地地铁站外的高架桥下方的交通标识混乱的路口在绿灯通行的状态下以低于步行速度骑车通过时,被躲在桥下阴暗处的协警拦下,以逆行的理由处罚。事发路口的路况复杂且路面交通标线因为修路残缺,并不能正确提供指示,如果按照协警说的线路通过,需要经过正在施工且停满了大型货车的一边,并且在这样混乱的交通状况中,没有交警或相关工作人员指挥交通,本人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不得已以低于步行的速度骑车通过马路口,并未对任何行人和车辆造成困扰,且该路口有很大的空白地段没有画交通指示线,宽度远大于双向行驶的车道,因此本人无法确定这样行驶是否是逆行。再者,本人认为协警和交警存在不 规范执法之嫌,存在钓鱼执法,机械执法的问题,在该路口存在高速通过且逆行的电瓶车放任不管反而拦截缓行通过的自行车,在指示线路不清,交通混乱的情况下,交警不在路口指挥交通,反而躲在桥下拦截处罚自行车是本末倒置,加重了交通的混乱,如果交警能在路口指挥车辆行人,又怎么会有自行车或行人因为担心施工和大型车辆而选择逆行过马路呢?希望相关部门能明察秋毫,本人在北京生活三年一直都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从未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希望相关部门的同仁能够仔细审核本人的申请,期待您们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25年1月11日15时28分在京开辅路丰台段新发地北桥处,申请人谭某驾驶自行车,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贰拾元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1日15时28分,在京开辅路丰台段新发地北桥处,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处罚作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

3、编号11060011006985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视频等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五十七条:“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三)不得逆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履行了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所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111日作出的编号1106001100698520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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