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基层防汛工作组织
2.3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
3 风险管控
3.1 风险辨识
3.2 风险提示
3.3 风险应对
4 预防预报预警
4.1 预防准备
4.2 监测预报预警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4.5 预警响应衔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要求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 四级应急响应
5.4 三级应急响应
5.5 二级应急响应
5.6 一级应急响应
5.7 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响应
5.8 信息发布
5.9 紧急防汛期有关要求
5.10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与安抚
6.2 灾后秩序恢复
6.3 抢险物资补充
6.4 应急度汛设备设施修复
6.5 保险与补偿
6.6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7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应急通信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物资装备保障
7.5 防汛资金保障
7.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修订与备案
8.2 应急演练
8.3 宣传与培训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9.2 本预案说明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首都城市功能对丰台区的定位,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持续提升“四个服务”的防汛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丰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平稳运行。
防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工作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防洪、气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等文件规定,结合丰台区各单位三定职责与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预案体系
丰台区防汛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专项分指防汛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防汛应急预案、流域防汛应急预案、各街镇防汛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社会组织防汛应急预案等。
丰台区设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由区政府、区武装部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防汛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长是丰台区防汛第一责任人。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区防减救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设置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防汛工作;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区防汛工作,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防汛保障等工作;副总指挥由其他副区长、区武装部政委担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防汛工作,分别负责分管领域的防汛工作和抗洪抢险、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区防指领导成员职务因工作调整,新任领导根据工作分工,自动担任区防指相应领导成员,负责分管领域防汛工作,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武装部、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科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气象局、区国动办、区房管局、丽泽金融商务区管委会、丰台园管委会、南中轴地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城指中心、区残联、区通管办、丰云台融媒科技公司、区环科集团、区城市更新集团、区供电公司、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北京南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北京丰台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设置防汛指挥、副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要求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区防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区防减救委)关于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研究拟订本区防汛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丰台区中小河道、永定河(丰台段)等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权限申请蓄滞洪区调度运用、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各街镇(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责任人;在区应急委(区防减救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辖区内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街镇(管委会)建立健全防汛工作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完成市防指、市防汛办、市防汛专项分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防指内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流域防汛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外联北京西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北京南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北京丰台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为区防指常设办事机构。区防汛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和区水务局局长共同担任,区防汛办执行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和区水务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共同担任,区防汛办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协助分管防汛工作的领导担任。
区防汛办主要职责: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督促各街镇、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制;负责《丰台区防汛应急预案》编制,指导相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编制专项预案;组织协调本区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本区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综合掌握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及防汛应对情况,提出本区防汛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抢险救灾表彰工作;完成区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在区防指的领导下,配合市级行业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行业开展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各街镇(管委会)开展防汛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汛工作。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包括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城镇房屋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道路交通及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7个专项分指挥部。
2.1.4 区流域防汛指挥部
区流域防汛指挥部包括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指挥部和丰台区小清河分洪避险防汛指挥部,区流域防汛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指挥部:由区水务局牵头组建,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区水务局、区应急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永定河管理所。
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指挥部在区防指的领导下,由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永定河流域(丰台段)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案体系、抢险队伍体系、抢险物资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协调、实施永定河流域(丰台段)内的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巡堤查险、人员物资、防洪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及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协助区防指及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超标准洪水应急抢险和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联系并配合市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丰台区小清河分洪避险防汛指挥部:由区水务局牵头组建,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区水务局、区应急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永定河管理所。
丰台区小清河分洪避险防汛指挥部在区防指和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丰台区小清河分洪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丰台区小清河分洪区防汛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案体系、抢险队伍体系、抢险物资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协调、实施丰台区小清河分洪区的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人员物资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小清河分洪蓄滞洪区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建立人员避险转移台账,优化避险转移预案或方案,重点突出“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等五个关键环节;及时向区防指和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避险转移等情况;负责联系并配合市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基层防汛工作组织
各街镇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属地各项防汛措施,完成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交办的防汛任务。街镇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防汛第一责任人。社区(村)成立相应防汛组织,由专人负责防汛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街镇(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做好辖区内防洪排水抢险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辖区内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社区(村)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负责执行区防指下达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启动所辖地区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并配合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流域防汛指挥部实施辖区内抢险救灾,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调运、人员转移、灾民安置和社会动员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防汛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指导下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2.3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包括所有负有防汛责任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分别成立的相应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区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行业、本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担负防汛抢险任务的区属企事业单位,除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外,还要按照区防指及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区流域防汛指挥部和属地街镇(管委会)的调度,做好相关防汛抢险工作。
汛前,区、街镇(管委会)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全面、动态排查河道、堤防、塘坝、闸站、蓄滞洪区、下凹式立交桥、穿堤建筑物、山洪灾害风险区(含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避险点、易积滞水点、井盖口、桥涵隧道、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涉河在建工程、危旧房屋(含周边的易倒伏树木)、低洼院落、地下空间、火车站、地铁口、施工工地、深基坑、高堆土、重要基础设施、露营地、山区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医院、学校、酒店、民俗户、培训机构)等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梳理形成洪涝灾害风险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实现闭环管理。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遇降雨过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及时向各街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发送风险提示信息,指导各街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并报送区防汛办。
各街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根据提示信息要求,逐项落实防汛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报区防汛办和提示信息发送单位,实现闭环管理。必要时,区防汛办根据汛情需要,向各街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下发督办单,做好督导落实工作。
4 预防预报预警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区防指、街镇(管委会)应在汛前做好各项备汛工作,打牢安全度汛工作基础。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区防指、街镇(管委会)根据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2)组织准备。区、街镇(管委会)两级政府结合实际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指挥机制。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避险转移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责任。汛期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或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制度,时刻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信息报告与共享。
(3)工程调度准备。结合汛期降雨趋势分析,配合市水务部门汛前开展河道水量调度,确保主汛期辖区内大宁水库、滞洪水库等重点水库留足防洪库容。强化汛期流域防洪统一调度以及城区“厂网河”一体化联合调度。
(4)避险转移准备。区水务局、区规自分局明确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点位,科学划定不同降雨量级人员转移范围。街镇(管委会)、社区(村)和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各自为战”要求,根据划定范围,全面掌握辖区或单位人员变化情况,外来人员、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员和施工工地、露营地、行洪通道、临坡临崖、山区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医院、学校、酒店、民俗户、培训机构)等重点部位的情况;优化避险转移预案(方案),建立人员避险转移台账,细化措施,重点突出“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等五个关键环节,确保应转早转、应转尽转。
(5)防汛检查。区防指、街镇(管委会)应开展防汛工作检查,实行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隐患整改、查避险措施等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区防指建立由局级领导带队,分别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规自分局、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文旅局牵头组成防汛检查指导组,根据响应等级要求,防汛检查指导组指导、检查暴雨洪水防范应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发送至相关街镇(管委会)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进入汛期,区应急、气象、水务、规自等部门建立气象会商机制,了解掌握天气趋势变化。区气象、水务、规自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沟通,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山洪灾害、积水内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预报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告区防汛办。遭遇极端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研判,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加强与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区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预警包括气象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2.1 气象预报预警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当暴雨、雷电、冰雹、台风及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局提前3天加密区域天气会商,发布重大天气报告,给出过程风雨量级预测、风险预估、预警信号发布及防御建议,并向区防汛办备案;加强对与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相邻区域的降雨预测,提前发布精细到街镇(管委会)的预警预报信息;按要求发布具体量级和重点影响时段的预报信息,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并与应急、水务、规自、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会商;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
4.2.2 洪水预报预警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提示,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区水务局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确定洪水级别、预警区域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监测数据和技术支撑。
4.2.3 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的监测,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指标,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提示,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划分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编制山洪灾害风险图,明确不同降雨等级人员转移标准和范围,突出极端降雨情况下的人员转移范围,指导各街镇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共享山区河道(沟道)水情信息,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前向相关对象发布风险预警,并向区防汛办备案。山洪灾害易发区的街镇、社区(村)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街镇、社区(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属地街镇及区防汛办,以便及时组织防汛救灾。
4.2.4 积水内涝预报预警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积水内涝的监测、预警,科学设定积水内涝风险预警指标,落实易积水点位监测设施建设。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积水内涝灾害时,区防指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水务、交通、住建、应急、气象、房屋、旅游、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灾害风险形势。气象、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权限提前向相关对象发布风险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区防指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预警级别和预案要求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2.5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区规自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按权限提前分区分级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安全提示,指导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街镇(管委会)、社区(村)、涉山道路和涉山旅游景区等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建设,科学设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向区防指提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街镇、社区(村)人员转移、涉山道路管控、涉山旅游景区关闭等措施建议。
4.2.6 预警信息发布
(1)暴雨蓝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发布并报区防汛办备案;暴雨黄色预警,经区气象局商请区防汛办后,由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商请区防汛办后,经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商请区防汛办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
(2)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由区水务局及时转发市水务局相关预警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由区规自分局联合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并报区防汛办备案;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经区规自分局商请区防汛办,由区规自分局联合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经区规自分局商请区防汛办,经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区规自分局联合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由区规自分局商请区防汛办,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区规自分局联合区气象局按程序发布。
(4)区防汛办应将本区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发布情况,及时报市防汛办备案。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快速汇报,并获得口头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4.2.7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抖音、快手、手机短信、警报器、应急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站、区级媒体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位,不漏一人。各街镇(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组织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工作。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健全“区-街镇(管委会)-社区(村)-组(网格)-户”五级“叫应”体系,完善临灾预警“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规范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对象和程序,明确可能出现的情况、应该采取的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形成“有预警、有叫应、有行动、有反馈”的工作闭环。
(1)当发布区级红色、橙色预警时,区气象、水务、规自等预警发布主责部门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并通报区防汛办主任。通过与区防汛办提前商定的渠道提醒预警覆盖的街镇(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区(村)防汛责任人,确保预警信息即时到人、防范措施灾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叫应”行业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当接收到覆盖本辖区的红色、橙色预警时,街镇(管委会)负责“叫应”社区(村)负责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养老机构等防汛负责人;社区(村)负责“叫应”到户到人、到辖区内施工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叫应”施工工地所有班组、所有员工。
(3)街镇(管委会)和社区(村)将外来务工人员、游客等纳入防汛网格管理和预警“叫应”范围。
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区防指、区防汛办、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街镇、各部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预防预警行动。
4.3.1 区防指预防预警行动
区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有关部门针对本区发布预警后,区防指及时部署防汛工作,依据本预案和《北京市丰台区大风天气应急预案》《丰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丰台区冰雹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专项预案,组织做好防汛、防大风、防冰雹、防雷电的应对部署工作,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安全防护指引,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关注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区雨情、水情等监测预报信息,强化与跨界河流(沟道)上游地区和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信息联动共享,落实重点区域和避险转移的包保责任,强化中央在区机关及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保障,区委、区政府根据预警等级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镇街(管委会)指导防汛工作,安排干部和民兵深入基层,充实基层防汛队伍;组织开展相关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巡查及防守工作,加强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明确避险措施,严格落实“四个一律”避险转移要求(风险隐患点强降雨时一律立即转移;接到暴雨红色预警时一律立即转移;危险区域达到预警阈值时一律立即转移;经排查发现隐患点无法确保安全的一律立即转移),紧盯“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五个关键环节,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安置。
4.3.2 区防汛办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综合气象、水务、规自等部门提出的风险研判结论,研究提出防范应对建议;及时关注汛情险情,必要时向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发布工作提示,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根据工作提示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反馈至区防汛办;区防汛办根据反馈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在气象、水务、规自等部门提出风险结论的基础上,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部门提出“路、电、网”风险研判结论,区防汛办发布强降雨应对工作通知,督促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防范应对。
4.3.3 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预防预警行动
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根据预报、预警,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部署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必要时深入指导检查防汛工作及预防预警行动落实情况,并报送至区防汛办。
(1)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永定河、小清河等主要河道的水情监测和汛情研判,及时向市水务部门上报信息,配合实施洪水调度,严格执行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确保水库留足防洪库容;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落实预警“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指导预警覆盖区做好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避险转移;提出堤防险工险段防御力量及物资预置、蓄滞洪区运用建议;部署城市内涝应对措施,督促落实“三个责任人”,及时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河湖、水闸、泵站、排水管网等的预排预降和错峰调度工作;向区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2)区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视情提前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根据气象预报情况,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研判,提出区域封闭、人员转移、涉山道路管控、涉山旅游景区关闭、火车停运折返迂回等措施建议;向区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应对情况。
(3)区道路交通及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督导易积水、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或养护单位落实“三个责任人”工作要求,依据20厘米、27厘米积水线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积水断路工作;协调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行计划;配合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保障市民出行需求。
加强对环卫、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设施、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检巡修,落实抢修队伍及物资,做好应急抢修准备,督导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准备;根据街镇(管委会)请求,预置发电设备;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4)区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在建工程、建筑工地防汛工作,明确工地停工及人员转移措施;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区城镇房屋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居住小区、老旧平房、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防汛工作,明确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普通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措施;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6)区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导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景区行程安排,视情明确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乡村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暂停户外有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等措施,利用旅游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区防指报告地质灾害类景区、乡村民俗户、游客管理等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7)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区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区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疏导舆情;区委宣传部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4.3.4 区流域防汛指挥部预防预警行动
区流域防汛指挥部统筹做好与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域外来水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区水情、工情的协同,指导各镇街开展巡堤查险和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和水务防汛专项分指、区防指和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报告水情、工情及抢险力量需求等情况。
4.3.5 成员单位预防预警行动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情况采取相应预防预警行动。
(1)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精准落区预报,加强对偏远山区和夜间降雨监测预报,提高预警提前量;红色、橙色暴雨预警信息提前1-2天向社会发布并做好科普,其他暴雨预警信息提前6—12个小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安全提示;落实预警“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加密与区防指天气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防御措施及相关科普信息;如遇复杂降雨过程,根据雨情,及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2)区应急局根据预警信息,督导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做好防汛工作;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防护指引;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灾情统计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及时协调军队、消防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向区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3)区教委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教育单位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视情采取学校停学、停课措施;向区防指报告课外机构和学校停学、停课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4)区体育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有组织的室外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调整活动计划,并加强对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信息发布提示,视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向区防指报告停止室外体育活动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区园林绿化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对老旧小区和平房区内树木进行剪枝并做好加固工作,同时做好树木倒伏移伐队伍力量准备,加强交通主干道路两旁的树木巡查,视情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向区防指报告所属公园、林场关闭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6)区通管办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准备,指导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的通信超级基站、通信无人机、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手机等应急通信装备使用情况,制定断电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通信保障方案。可根据需要向降雨区域受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的镇村预置简易通信器材;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7)区公安分局做好涉汛警情处置、防汛抢险一线治安秩序维护等准备工作;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8)区交通支队提前做好交通疏导方案,做好人员备勤,落实易积水点“交通疏导及管控责任人”;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9)区民政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区农业农村局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街镇做好农田排涝准备工作和农业领域防灾减灾、动物防疫工作;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区国动办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关停措施,并指导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2)区武装部做好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准备;区消防救援局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工作,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4.3.6 各街镇预防预警行动
各街镇部署落实区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对所辖区域防汛重点部位的隐患进行排查,督促整治。落实包保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七包七落实”措施,加强中央在区机关及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保障,明确危险区域重点人群的转移方案,备足备齐人员转移所需物资及场所,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1)预警变更
对于已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区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实况以及未来趋势,按照暴雨预警信号标准,及时做好暴雨预警信号的变更发布。更新时,应明确说明“升级发布”“降级发布”或“继续发布”。
(2)预警解除
当暴雨天气明显减弱到预警信号标准以下,预计不会再次加强至预警信号标准时,区气象局应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解除信息。
当区气象、规自、水务等部门发布的暴雨、雷电、大风、冰雹、地质灾害、山洪等预警信号等级高于市级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等级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区防汛办应将本区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变更、解除情况及时报市防汛办备案。
非汛期,全区性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丰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气象、水务、规自、应急等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共享。
(2)区防指、街镇(管委会)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相衔接,本级预警为本区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4)气象、水务、规自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1 应急响应要求
(1)按照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2)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市级应急响应,本区自动进入响应状态,并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级响应。市级未启动应急响应时,本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启动响应。
(3)全区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启动和终止。其中,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汛办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当应急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未启动全区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可根据所辖行业、流域、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4)应急响应启动后,并同时伴有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天气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北京市丰台区大风天气应急预案》《丰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丰台区冰雹灾害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应急响应行动,统筹协调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5)当遭遇突发强降雨或发生降雨超过预报时,区防指及时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街镇(管委会)、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各自为战”,做好人员避险转移等应对工作。
(1)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或防汛办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区防指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指。
(2)防汛信息应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各相关防汛信息由区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行业部门汇总后报区防汛办,涉及人员(除施工工地人员转移数)的相关信息均由各街镇(管委会)报区防汛办。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应通过应急视频调度系统、应急值守系统、值班传真、京办防汛工作群、山区水情微信群等方式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及时关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网络涉汛信息。区防汛办汇总本区信息,由区防指领导审核后,按要求报市防汛办。
(3)强降雨开始后或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落实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及降雨应对情况“零报告”与“两小时一报”;当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落实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当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气象部门落实雨情信息“半小时一报”。
(4)防汛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应及时上报防汛工作情况及降雨应对总结性报告。未启动应急响应的降雨过程,落实“零报告”要求。降雨过程结束后,应通过防汛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京办平台、微信工作群等方式简要上报降雨应对情况。
(5)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受伤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6)因洪涝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信息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统计调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7)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灾害防汛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防汛突发险情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5.3.1 启动条件
当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山洪灾害、积水内涝、地质灾害气象等风险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区防指启动全区或分区域的四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在区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区防指启动联勤值守机制,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规自分局指派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处级领导在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防指将视情要求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到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联勤调度。相关成员单位防汛副指挥,街镇值班处级领导或分管负责同志、社区(村)分管防汛工作负责人或支部班子成员到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区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根据天气形势发展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街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视频连线相关街镇、部门、单位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同时,各防汛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镇确保视频会商24小时在线、人员在岗、通信畅通。
(3)区防汛办发布“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单”和防汛工作提示。
(4)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及时处置积滞水、道路崩塌、房屋漏雨、树木倒伏等险情。
(5)区流域防汛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要求,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和抗洪抢险准备工作。
(6)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防汛职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区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主持气象会商,跟踪研判雨情、汛情、险情,视情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性信息,督导相关部门、属地落实低洼院落、老旧危房等防汛包保责任和北宫森林公园、千灵山森林公园、园博园等地质灾害风险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及县级以下道路防汛“三个责任人”到位履职,重点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应对、城区积滞水处置工作,根据气象预报做好大风、雷电、冰雹防范工作,适时启动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区气象局每两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防指各专项分指挥部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属地街镇每两小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落实“零报告”制度。
(9)区防指适时与北京西站地区、北京南站地区、北京丰台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会商,做好防汛联动保障等项工作。
5.4.1 启动条件
当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山洪灾害、积水内涝、地质灾害气象等风险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区防指启动全区或分区域的三级应急响应。
5.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区防指启动联勤值守机制,区应急局、区水务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同志,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委宣传部、区规自分局指派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处级领导在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防指将视情要求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到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联勤调度。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防汛副指挥或分管局领导,街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区防指带班区领导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街镇(管委会)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部门、单位、街镇(管委会)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加强与相邻区域的沟通联系。
(3)区防汛办发布“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单”和防汛工作提示,及时通过预警中心向社会发布全网涉汛安全提示信息。
(4)区防汛办视情派出防汛检查指导组,指导、检查防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发送至相关街镇(管委会)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5)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汛办。
②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合理调度洪水,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开展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指导预警覆盖区做好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避险转移;督导交通、住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滞水排除等工作。
③区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严格落实“灾害点+风险区”双控管理,加强动态研判,适时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
④区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督导在建工程暂停施工(除暗挖结构施工、盾构掘进),及时做好受威胁区域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做好工程基坑、在建轨道工程防倒灌工作,及时指导处置在建工程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根据气象预报预警做好在建工程防大风等安全防范工作。
⑤区城镇房屋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居住小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指导做好人防工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及时处置相关部位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房屋防大风等安全防范工作。
⑥区道路交通及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督导易积水、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或养护单位落实“三个责任人”工作要求,依据20厘米、27厘米积水线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积水断路工作;协调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行计划;配合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山洪预警信息,协调做好道路封闭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城市运行;督导区环科集团等单位加强道路推水作业,及时处置道路滞水。
⑦区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督导关闭涉地质灾害景区和游客疏散避险,普通涉山涉水景区加强巡检巡查,指导属地政府做好乡村民俗户游客疏导工作,视情暂停户外有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适时暂停线下室外文化艺术类培训,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6)区流域防汛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要求,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和抗洪抢险,加密对河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各街镇(管委会)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7)区消防救援局、各级抢险队伍根据需要,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各社会力量可根据属地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区防指组织下参加防汛抢险救援。
(8)重点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交通支队及时疏导交通,根据汛情发展对道路的积滞水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②区应急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落实防汛措施,做好抢险准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调用准备。
③区教委组织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的降雨应对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安全,暂停野外教学活动并安全疏散转移相应人员,学校可视情采取调整上下学时间或停课等措施,适时暂停线下课外培训活动。
④区园林绿化局加强对交通主干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等风险区域。
⑤区通管办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重点区域、重要目标、重要场所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并做好通信抢修准备。
⑥区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避险转移工作。
⑦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街镇做好农田排涝和农业领域防灾减灾、动物防疫工作,根据气象预报做好防汛应急工作。
⑧区卫健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医疗资源调配、防疫工作准备。
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防汛职责,做好相应防范应对工作。
(9)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气象会商,指导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关闭辖区内涉山涉水类景区、施工工地、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转移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养老机构、施工工地、险村及其他居住场所的人员,重点关注所辖区域的河道堤防、塘坝、闸站、蓄滞洪区、穿堤建筑物、山洪灾害风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易积滞水点、桥涵隧道、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涉河在建工程、危旧房屋(含周边的易倒伏树木)、低洼院落、地下空间、施工工地、深基坑、高堆土、重要基础设施、露营地、山区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医院、学校、酒店、民俗户、培训机构)等防汛重点部位,落实包保责任,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加强跨界河流、跨区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视情选派局级领导带工作组深入街镇(管委会)指导防汛工作落实。
(10)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风险提示减少或避免雨中出行,科学避险。
(11)区气象局每小时报告雨情监测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区规自分局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应急局每小时报告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区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
(12)区防指加强与铁路部门会商,及时掌握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北京丰台站汛情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挥调度。
5.5.1 启动条件
当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区防指启动全区或分区域的二级应急响应。
5.5.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区防指启动联勤值守机制,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规自分局主要领导在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各成员单位的防汛指挥长或主要负责领导,街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区防指相关副总指挥根据需要深入一线或在指挥位置进行指挥。必要时,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各相关防汛负责人按照区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2)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加密开展汛情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街镇及相关成员单位,指挥部署调度降雨应对工作。
(3)区防汛办发布“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单”和防汛工作提示,及时通过预警中心向社会发布全网安全提示信息;经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向社会发布指挥部公告,关闭危险区域、疏散转移人员、加强监测巡查,视情采取五停(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措施等。
(4)区防汛办视情派出防汛检查指导组,指导、检查防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通报相关街镇(管委会),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5)区防指加强与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区联防联控工作,视情启动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的预置前置。
(6)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组织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②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合理调度洪水,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开展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指导预警覆盖区做好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避险转移;督导交通、住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滞水排除工作。
③区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严格落实“灾害点+风险区”双控管理,加强动态研判,适时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加密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应急调查队赴属地备勤,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④区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督导在建工程暂停施工(除暗挖结构施工、盾构掘进),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做好工程基坑、在建轨道工程防倒灌工作,及时处置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根据气象预报做好在建工程防大风工作。
⑤区城镇房屋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居住小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做好人防工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及时处置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房屋防大风工作;统筹指导房屋渗漏、倒塌抢修及队伍物资的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视情督导管理单位关闭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根据需要启动安置房保障工作。
⑥区道路交通及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督导易积水、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或养护单位落实“三个责任人”工作要求,依据20厘米、27厘米积水线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积水断路工作;根据山洪预警信息,协调做好道路封闭工作;配合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协调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行计划;配合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工作;督导各街镇、地区管委会、环卫保洁等单位加强道路推水作业,及时处置道路滞水。加密做好燃气、供热、供电、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全力保障城市运行;组织落实在区中央单位和政府机关、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⑦区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督导落实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乡村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的工作;停止户外有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
(7)区流域防汛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要求,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和抗洪抢险,加密对河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各街镇(管委会)、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针对险工险段,必要时,提早向区防指提出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调度意见。
(8)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处置涉汛报警信息,根据区防指工作要求,及时开展搜救被困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开展人员转移等工作;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区防指的统筹指挥,参与属地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9)重点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交通支队及时疏导交通,根据汛情发展对道路积滞水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②区应急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抢险准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调用准备;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防汛抢险、应急救灾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申请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空中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③区教委组织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的降雨应对工作,视情启动学校停学工作,监督落实暂停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野外教学等活动,协调属地做好滞留师生的安置和转移工作。
④区园林绿化局加强对交通主干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等区域。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
⑤区通管办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重点区域、重要目标、重要场所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政府机关、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通信畅通,视情向降雨区域中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镇村预置便携式通信器材。
⑥区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避险转移工作。
⑦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街镇做好农田排涝和农业领域防灾减灾、动物防疫工作。
⑧区卫健委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心理援助、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防汛职责,做好相应防范应对工作。
(10)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主持会商,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按照预案开展防汛工作,及时组织落实区域内各项关停措施及各类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工作;重点加强流域及河道防洪,部署落实巡堤查险、抢险工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前人员避险转移安置。
(11)区气象局每半小时报告雨情监测,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区规自分局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应急局每小时报告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镇街(管委会)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区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以上防汛事件,及时报告区防指。
(12)街镇(管委会)、社区(村)要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并根据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汛办上报有关情况。
(13)区防指要与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北京丰台站、地铁轨道运营公司、公联公司、公交集团等单位会商联系,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及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挥调度。
5.6.1 启动条件
当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后,经综合分析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灾害风险、积水内涝风险等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区防指启动全区或分区域的一级应急响应。
5.6.2 响应行动
(1)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
(2)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区防指总指挥授权的其他副总指挥、区武装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领导)在区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全区防汛工作,区防指其他副总指挥依职责或按照总指挥安排,深入一线或在指挥位置进行指挥。区防指启动高等级联勤值守,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规自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到区防指指挥场所参加降雨联合指挥应对。各成员单位指挥长或主要负责人在相应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各街镇、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必要时,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各相关防汛负责人按照区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3)区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授权其他副总指挥)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相关专家滚动开展汛情会商,及时研判防汛形势,指挥调度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街镇及其他成员单位,加强降雨应对处置工作。
(4)区防汛办发布“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单”和防汛工作提示,及时通过预警中心向社会发布全网安全提示信息;经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向社会发布指挥部公告,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刚性措施。
(5)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
(6)区防汛办视情派出防汛检查指导组,指导、检查各级防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通报相关单位、属地,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7)区防指加密与大兴、房山、门头沟、石景山、海淀等区域的沟通联系,加强跨区域联合会商,强化流域协同,加强上下游、左右岸联动。
(8)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组织媒体记者开展抢险救援中先进事迹与人物的宣传报道。
②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等级,合理调度洪水,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开展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指导预警覆盖属地做好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避险转移;督导交通、住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滞水排除工作。
③区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严格落实“灾害点+风险区”双控管理,加强动态研判,适时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加密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应急调查队赴风险区域属地备勤,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④区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督导在建工程暂停施工(除暗挖结构施工、盾构掘进),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做好工程基坑、在建轨道工程防倒灌工作,及时处置在建工程区域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
⑤区城镇房屋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居住小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做好人防工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及时处置积水内涝险情并向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抄报;统筹指导房屋渗漏、倒塌抢修及队伍物资的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督导管理单位关闭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启动安置房保障工作。
⑥区道路交通及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督导易积水、下凹式桥涵权属单位或养护单位落实“三个责任人”工作要求,依据20厘米、27厘米积水线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积水断路工作;根据山洪预警信息,协调做好道路封闭工作;配合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协调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行计划;配合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工作;督导各街镇、地区管委会、环卫保洁等单位加强道路推水作业,及时处置道路滞水。加密做好燃气、供热、供电、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全力保障城市运行;组织落实在区中央单位和政府机关、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⑦区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督导落实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乡村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的工作;暂停户外有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和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
(9)区流域防汛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要求,统筹做好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共享和抗洪抢险,加密对河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各街镇(管委会)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针对险工险段,提早向区防指提出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调度意见。
(10)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处置涉汛报警信息,根据区防指工作要求及时开展搜救被困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开展人员转移等工作;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区防指指令调度下重点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11)重点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汛工作。
①区交通支队及时疏导交通,根据汛情发展,组织对道路的积滞水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②区应急局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抢险准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调用准备;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防汛抢险、应急救灾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申请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空中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③区教委组织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的降雨应对工作,视情启动学校停学工作,监督落实暂停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野外教学等活动,协调属地做好滞留师生的安置和转移工作。
④区园林绿化局加强对交通主干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视情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
⑤区通管办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重点区域、重要目标、重要场所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在区中央单位和政府机关、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通信畅通,视情向降雨区域中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镇村预置便携式通信器材。
⑥区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避险转移工作。
⑦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街镇做好农田排涝和农业领域防灾减灾、动物防疫工作。
⑧区卫健委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心理援助、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防汛职责,做好相应防范应对工作。
(12)区防指总指挥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在相应防汛指挥位置指挥;按照预案开展防汛工作,落实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的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13)区气象局每半小时报告雨情监测,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区规自分局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应急局每小时报告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区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以上防汛事件,及时报告区防指。
(14)北京西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北京南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北京丰台站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在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防汛指挥机构及丰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
5.7.1 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分类
因降雨或洪水导致突发事件或险情的发生,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水利工程类:因降雨产生洪水而引发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垮塌;河道因洪水导致河堤垮塌、渗漏或洪水漫溢等险情。
(2)内涝积水类:因降雨导致地势低凹处积水超过27厘米而造成交通阻断、车辆浸泡、地铁站口倒灌、涵洞及其他地下空间被淹等险情。
(3)山洪类:山区因降雨产生径流汇聚形成的洪水导致房屋被毁、道路桥梁损坏、通讯设施及其他民生工程损毁等险情。
(4)地质灾害类:因降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灾害险情。
(5)重要基础设施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输油等管线设施损坏,导致断水、断气、断热、断电等灾害险情。
(6)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因降雨造成房屋漏雨、危旧房屋倒塌、居民住宅地下室进水、在建工程倒灌而导致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
(7)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区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等险情。
(8)大规模人员滞留类:因降雨或洪水导致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站(场)内大量人群滞留。
5.7.2 防汛突发事件(险情)指挥与处置
防汛突发事件(险情)的处置按照就近、快速、有效、“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由属地、相关责任主体、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险,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同时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区防汛办。
(1)当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事发街镇(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先期防汛应对处置工作。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及专家队伍、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汇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当多起一般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防指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
根据需要,区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属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2)当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事发街镇(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先期防汛应对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负责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当多起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
根据需要,区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需要区领导赶赴现场时,区政府行业主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赶赴现场,指导属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3)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会同市应急委、市防指协调、指导、组织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根据需要,区防指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区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区防指总指挥统筹安排其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当多起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可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区领导及相关人员、队伍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根据需要,由区防指向市防汛办及其他市有关单位提出支援请求,调配市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7.3 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响应措施
5.7.3.1 水利工程类险情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早抢小,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街镇(管委会)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防指和区水务局报告。
(2)街镇(管委会)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区水务局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向区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区政府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区防指根据险情实际,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属地和一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5)区水务局组织水利工程抢险专家赶赴现场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6)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7)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2 内涝积水类险情
(1)当降雨开始后,各易积水点位巡查责任人加强巡查,出现积水内涝时,及时组织排水队伍进行抽排,当积水达到或超过27厘米时,雨中巡查责任人会同排水队伍及相关人员对积水路段进行先期临时应急断路,并向交通断路责任人报告,然后向属地报告,属地根据险情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2)区交通支队加强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防止人员伤亡。
(3)区供电公司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避免人员伤亡。
(4)区委宣传部根据积水险情的发展视情况通过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5)区水务局应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6)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7)区有关部门组织排水力量立即开展抽排水,属地防指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8)区水务局和区城管委(区交通委)组织专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9)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3 山洪类险情
(1)山洪类险情发生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孕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2)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防指组织规自、水务、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及时向上级防指请求支援。
(3)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4)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4 地质灾害类险情
(1)街镇(管委会)、社区(村)、相关单位等基层组织应立即响应,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营救、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搜救失联人员;对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及区规自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3)区规自分局应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公安丰台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等有关工作;区卫健委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4)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5)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5 重要基础设施类险情
(1)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早抢小,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有关街镇(管委会)通报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报告。
(2)属地政府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区防指,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保供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力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
(3)区交通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桥梁抢通工作,区城管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电力、燃气抢通工作,做好抢险工作应急供电保障。区通管办组织指导受灾区域开展公众通信网、有线电视抢通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来水管道抢通及应急供水工作。
(4)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6 房屋和在建工程类险情
(1)属地防汛指挥机构调集抢险力量将遇险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并核实事件人员伤亡情况,组织力量对进水房屋、院落进行抽排水,对事件房屋和毗邻危险房屋进行苫盖、临时支护加固或拆除;协调市政管线部门切断水电气热等危险源,对事件波及的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安排人员看护,维护好现场及周边秩序;做好现场及隐患危险部位的变形监测;各属地政府、区住建委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区防指汇总后向市防指汇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
(2)区住建委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4)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7 人员伤亡、被困或失联类险情
(1)街镇(管委会)、社区(村)组织相关力量开展人员救治与搜救工作,及时向区防汛办、区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2)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3)区防指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卫健委应立即调配医疗资源,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各属地政府、区卫健委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区防指汇总后向市防指报送信息。
(4)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5)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5.7.3.8 大规模人员滞留类险情
(1)区防指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及时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做好滞留人员的安抚工作,就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选择其他宾馆、院校等安置滞留人员,做好医疗保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2)区交通支队及时协调调配公共交通力量疏散因降雨滞留的乘客。
(3)区消防救援局及时开展危险地区的被困人员疏散和营救工作。
(4)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抢险请求,启动抢险救援预案,支援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1)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2)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区防指要快速反应、关注舆情、及时发声。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防指统筹安排部署,区防指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未经区防指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人员伤亡数字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1)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预警调整或已解除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可视为达到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的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终止”的原则,区防指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或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队伍和人员全力做好灾区道路桥梁抢通、电力恢复、通讯复通、饮用水供给、燃气供给、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等工作。
(1)区应急局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防汛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适时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属地政府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3)洪涝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险情)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公安、民政、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街镇(管委会)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2)区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组织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区城管委做好灾区公厕抢修及移动公厕保障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农村户厕无害化卫生处理功能恢复或重建。
(5)区园林绿化局做好灾区倒伏树木清理工作。
(6)区水务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影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及淤泥清理工作。
(7)公安丰台分局加强对受灾区域的治安管理。
(8)区教委做好灾区学校基础设施修复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区防指按照应急物资分级储备、分类保障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水务部门应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1)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区防指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全面客观地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统筹推进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及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布局,科学选址、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实现受灾地区可持续发展,对易受洪水和山洪影响的区域或路段可提高恢复重建标准。属地政府负责对受影响地区居民进行妥善安置。
①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道路积滞水点治理工程建设。
②区水务局负责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和供排水设施水毁修复。
③区城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负责组织区域内道路水毁设施的治理和修复。
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涉农街镇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等工程的汛后修复工作。
⑤区规自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的汛后修复。
其他水毁工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汛后组织修复。
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按照项目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范围。
(2)遇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时,区委、区政府组织编制重建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各应急队伍应形成清单台账,明确人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每年汛前更新。
(3)各街镇(管委会)要结合地域和任务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社区(村)应建立由社区工作者、城市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以及应急志愿者队伍组成的应急力量。
(4)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抢险应急队伍。要按照区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街镇(管委会)有抢险救援力量、社区(村)有应急分队的要求,落实一定基数的防汛队伍。保障城市运行的单位或工程建设企业应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组建相匹配的应急抢险队伍。
(5)消防救援力量是丰台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队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由区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汛前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共同调整抗洪抢险军地联动联络人员,完成重点抢险部位联合踏勘,明确抗洪抢险职责任务。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6)区防指统一协调指挥本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等防汛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防汛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对防汛突发事件(险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咨询。
(1)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区科信局、区通管办等有关单位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区的应急通信系统。重点加强山区山洪地质灾害险村的应急通信系统,提升通信系统韧性水平。保障北斗短报文手机、卫星电话的配备数量满足需求。
(3)区科信局、区通管办应分别编制政务网、公网防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4)宣传、公安、应急、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快应急广播建设,社区(村)应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通过以应急广播为主的多种途径,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1)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和运输企业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2)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3)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1)各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定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度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2)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规划计划、采购轮换、储备管理、调拨使用、回收处置、资金保障等工作,提高物资使用效率。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品种,不断优化储备布局和种类。
(3)区水务局和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要做好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并明确应急情况下的使用程序。
(4)街镇(管委会)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点),推广配备“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提高极端暴雨导致“断网、断电、断路”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水闸、泵站等重要防汛设施和山区山洪、地质灾害险村应配置应急电源。
(5)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调用在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的原则,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具体调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防汛抢险物资调度暂行办法》执行。
(1)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民政应急救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防汛应急资金和预备费纳入本区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要将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由区财政分别承担。
(3)防汛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依据《丰台区应急资金保障预案》规定的资金使用流程申报和使用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各街镇(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和责任人,做好避难场所的建(构)筑物、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避难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区防汛办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台账管理,定期确认和更新。汛期需要组织人员开展避险转移时,要按照区防指指令要求,及时启用安置点、应急安全屋等避难场所,安置转移避险人员,并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满足转移避险人员的正常生活需要。
(1)区防汛办适时组织对区级防汛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本区防汛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洪涝灾害应对实际、应急演练以及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2)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街镇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区级防汛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在汛前修订完善各自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3)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结合防汛职责在汛前修订以下专项应急预案:河湖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针对河堤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4)区武装部应根据北京防汛抢险任务需求,编制防汛抢险预案(方案);其他各抢险队伍依据各自抢险任务,编制抢险预案。
(5)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6)预案修订应按照下管一级原则,指导预案修订,确保预案上下衔接,形成体系。
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专项一案、一部门一案、一流域一案、一街镇(管委会)一案、一社区(村)一案、一点一案的要求,从洪涝灾害的大概率和大影响两个维度出发,不断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1)区防指于主汛期前组织开展一次防汛综合演练,存有防汛风险的街镇(管委会)、社区(村)开展场景化、实战化、流程化应急演练,通过“以演代训”提升实战能力。
(2)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公安、消防、电力、通信、交通、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及各街镇(管委会)要加强抢险救援队伍集中训练,并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防汛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总结、影像资料上报区防汛办备案。
(3)各防汛抢险队伍应在汛前根据担任的抢险任务开展针对性的训练,结合实战任务加强演练。
(4)街镇(管委会)、社区(村)及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员避险演练。各街镇(管委会)汛前或主汛期前开展一次以人员避险为重点的防汛综合演练。
(1)区防汛办、区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各街镇及其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各级防汛预案,组织开展宣贯、解读等培训活动,并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应急广播、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发布防汛信息,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景区、进村庄、进公共场所,努力实现预案熟知熟练熟用、防汛知识社会宣传全覆盖。
(2)区防指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街镇及成员单位防汛指挥长及防汛工作人员进行防汛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防汛应急处突能力。区防指加强对街镇(管委会)、社区(村)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各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各街镇(管委会)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防汛应急工作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3)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本领域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等进行培训。
(4)街镇(管委会)汛前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村)防汛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5)各相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加强北斗短报文手机等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培训,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熟练操作,保障三断场景下应急通信畅通。
区防指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9.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丰台区防汛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丰应急委发〔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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