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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5年12月4日开始对你单位关于宋鑫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实施了稽核检查。
1.稽核检查结果:经查,你单位未给宋鑫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3.整改意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宋鑫按时足额补缴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你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稽核人员:刘晓羽、杨立玉;联系电话:010-52209815转稽核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中心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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