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7号
单位名称:北京汇馨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佳欣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7号6号楼2层A2081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E80DRE16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业务。2025年5月18日,你单位作为出租方与承租人戴X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丰台区XX住房出租给戴X使用。截至上述合同签订之日,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自2024年12月17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规定,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
因通过直接、留置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2026年4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你(单位)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7号6号楼2层A2081(邮件编号:XA53290948011)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佳欣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兴城市东辛庄镇XX号(邮件编号:XA53290947611),分别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经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查询系统查询发现,信函XA53290948011,2026年4月5日已代收。信函XA53290947611,2026年4月5日已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佳欣本人签收。
2026年4月16日和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
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号为C1671200B040职权的规定,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7号),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租赁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三层阳光厅
联系电话:010-63820928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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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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