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社稽责缴字〔2025〕第881号)

日期:2026-06-18 15:58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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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未为阴红霞按时足额缴纳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2015年7月至2020年6月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为阴红霞补缴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2015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797718.81元(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捌角壹分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核算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询你单位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我中心可以要求你单位提供担保。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刘晓羽 杨立玉;联系电话:010-52209815转稽核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中心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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