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将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未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
(一)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金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及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
信用代码:91110106093087343E
(二)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12月21日接到线索,反映该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丰人社劳执询字〔2025〕947号),要求该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丰人社劳执责字﹝2026﹞18号),但其在责令期限内未报送部分劳动合同复印件、部分员工考勤表等材料,构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情况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6年5月8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丰人社劳执罚字〔2026〕6号),对该单位处以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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