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告知书
编号:公告知2026-015
备案编号:GLH071201891
承租家庭成员:聂秀珍 身份证号:5122************64
我局接到产权单位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你家庭欠缴等相关材料后,现查明你家庭在承租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院西区(燕保青秀家园)24号楼305室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违反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三条租金:“(二)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内。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乙方退租时,甲方自上一缴租期乙方已缴租金数额中按退租当月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等合同规定,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合同解除:“(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第八条房屋腾退:“(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费。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及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家庭:
请于2026年7月8日前将:2020年11月05日起至2026年03月04日占用期有64个月房屋使用费未缴纳,累计欠缴283074.48元,上述总计283074.48元。
上述款项请交至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109 0520 5001 2011 1031 396;账户名称: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或将上述相关费用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你家庭成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26年7月8日前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书面提出或提交产权单位相关结清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未提交,视为你家庭成员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追缴欠缴租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决定。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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