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张杨的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催告2026-014)

日期:2026-07-20 15:06    来源: 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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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义务催告书

编号:公催告2026-014

备案编号:GLH071801825


承租家庭成员:张杨             身份证号:4307************38

我局接到产权单位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你家庭欠缴等相关材料后,现查明你家庭在承租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16号院燕保·郭公庄家园(南区)16号院8号楼1单元1706室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违反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三)乙方应保证其缴款账户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向后顺延)的可用余额足以供甲方扣划下一期租金,并保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如果账户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应保证变更后的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能够按期扣划租金。乙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账户状态非正常或者乙方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扣划失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追究违约责任。”及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四)乙方使用承租房屋,应符合水、电、气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付租金、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乙方接受的其他专门服务费用。”等合同规定,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四)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可直接从乙方缴款账户中划扣违约金。”及第十二条房屋交还:“(二)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乙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腾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乙方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该房屋内仍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及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家庭:

请于2026年7月27日前将:2023年04月05日至2024年12月04日合同期内有20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54405.00元,违约金9192.28元;自2024年12月05日至2025年02月04日过渡期有2个月租金未缴纳,累计欠缴8100.30元;2025年02月05日至2025年08月04日占用期有6个月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未缴纳,累计欠缴48601.80元,上述总计120299.38元。

上述款项请交至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109 0520 5001 2011 1031 396;账户名称: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或将上述相关费用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你家庭成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26年7月27日前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书面提出或提交产权单位相关结清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未提交,视为你家庭成员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追缴欠缴租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决定。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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