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丰农不罚〔2026〕005号)

日期:2026-08-22 15:00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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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景*  性别:男民族:无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110104******1630 政治面貌:无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39****6993

住址:无

2026310日,本机关接到微信服务号投诉工单网络-260310-014345”,工单内表明市民从抖音平台店铺正阳门下宠物管理中心购买的春夏秋冬红子山雀鸟食鸟饲料产品包装存在问题。根据工单内容及附件显示饲料生产许可证:(20211614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联系人:景先生;电话:188****4077。经执法人员查询,抖音平台店铺正阳门下宠物管理中心经营主体为个人,店主姓名:景*。经核实,上述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店铺内无上架商品

本机关于2026312日对景*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6312日对举报人提供的发货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找到当事人景*,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了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不在上述地址,并未提供具体经营场所地址。执法人员联系了小区物业人员,经物业人员查询,未查到当事人居住在本小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鉴于当事人饲料销售平台为抖音APP平台,执法人员于20265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抖音APP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京丰农协查〔20267),信函已于2026514日被接收。截止2026522日已逾5个工作日尚未向本机关回函,无法开展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522日作出案件中止调查决定。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6522日下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202664日,本机关接到抖音平台主体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协助调查内容向本机关做出的情况说明,确认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和相关产品销售等情况。可以开展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65作出案件恢复调查决定。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 2026611下达了案件恢复调查决定书。

抖音平台情况说明载明,“正阳门下宠物管理中心”的店铺认证类型为自然人,在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景*139****6993。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10104********1630。当事人店铺开店时间为20251012日,截至抖音平台情况说明时间2026527日,该店铺共销售涉案商品5件,单价76.8元,共计结算金额384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微信服务号投诉工单“网络-260310-014345”1件,证明此案案件来源;

2.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件,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行为、数量、违法所得情况;

3.《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件,证明相关证物的事实情况。

4.北京市行政信息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672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丰农不罚告〔2026005号)。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部分)》第十六项中裁量阶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为“货值金额不足3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出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但鉴于:1、当事人初次违法;2、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为鸽子饲料,共5件,共计货值金额537.6元,违法所得384元,危害后果轻微;3、当事人抖音店铺已下架全部商品,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202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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