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日期:2026-08-21 17:29    来源: 卢沟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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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卢沟桥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000005号

当事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1号楼六层604室

由:违法建设

2026年6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43号南地块南侧暨丰台区卢沟桥街道与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交界处(东经E:116.2453,北纬N:39.8947)搭建的砖混、简易结构建筑物25处,总面积3194.2平方米,现用于生产生活。根据搭建上述建筑物行为时的规划许可制度,以及2021年9月24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

202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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