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限期举证通知书(京丰人社工限字[2026]第0203号)

日期:2026-09-09 17:51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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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调查核实职工王礼工伤申请的相关情况,请贵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我机关协助调查,如逾期未到,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受伤职工的受伤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联系人:赵明刘旭升   电话:010-52209815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409室。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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