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伟业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我中心于2026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社稽责缴字〔2026〕第121号)。你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赵元元缴纳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168870.57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捌仟捌佰柒拾元伍角柒分)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核算结果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168870.57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捌仟捌佰柒拾元伍角柒分)及滞纳金。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核人员:刘晓羽 杨立玉;联系方式:010-52209815转稽核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中心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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