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卢沟桥街道“3·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
丰台区卢沟桥街道“3·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6-03-05 11:46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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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17时许,位于丰台区卢沟桥街道京荟广场乡村基餐厅内,北京尚宇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触电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组成的“3·2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的经过

2025年3月28日12时许,事发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和冯某某(死者)一起来到事发项目,王某某安排冯某某安装灯具,并于14时回公司开会,16时微信联系死者时已联系不上。后被人发现冯某某躺在吊顶上,经消防支队破开吊顶后救出,120急救现场确认其死亡。

、事故原因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邀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冯某某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根据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冯某某在吊顶内进行电气作业时,由于不熟悉作业环境且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未断开配电柜右门侧内第二排左数第五个断路器的情况下,当其左手触碰带电的蓝色金属导线线芯时,导致电流经左手、身体和吊顶金属框架金属体入地形成导电回路,具备触电条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尚宇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且进行特种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乔某作为北京尚宇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丰台区卢沟桥街道“3·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北京尚宇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未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且进行特种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乔某作为北京尚宇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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