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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丰台区丽泽城市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4·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6-03-05 11:49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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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6时50分许,位于丰台区丽泽城市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项目工地,一工人驾驶叉车搬运钢筋过程中撞护栏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丽泽商务区管委会组成的“4·1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一起电话和书面投诉举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瞒报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核实2025年4月14日6时50分许,位于丰台区丽泽城市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项目工地,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工人驾驶叉车搬运钢筋过程中撞护栏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4月14日6时,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开班组会,通知大风预警停止室外吊车作业,班组长安排屈某某和工友用推车运送钢筋等材料。

现场录像显示:6时40分左右,现场作业人员屈某某临时决定使用叉车倒运钢筋材料,行驶至东侧马道下坡处,下坡过程中车辆碰撞坡道护栏,造成屈某某受伤,后被工友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屈某某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且违规使用叉车运输钢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且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事故情节

2.廖某某作为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陈某作为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隋某某作为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丰台区丽泽城市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4·1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

(一)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且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事故情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陈某作为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事故情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廖某某作为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隋某某作为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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