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9时30分许,在丰台区久敬庄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一工人在车库出入口雨棚顶部进行玻璃安装过程中坠落地面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和义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8日7时许,京诚盛源公司安排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四名工人在丰台区久敬庄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车库出入口雨棚顶部玻璃安装作业活动,于9时30分许,工人刘某某从雨棚顶部坠落。
依据笔录显示:刘某某和赵某某负责在雨棚顶部进行玻璃安装,张某某和另一名工人负责在地面捆绑吊装带。刘某某穿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在进行安装玻璃移动位置更换安全绳时脚下踩空跌落地面受伤。
9时30分许,张某某正在和另一名工人在地面捆绑吊装带,听到响声,发现刘某某坠落至地面(高约3米)(图1现场示意图,图2现场实景图),到现场时看到刘某某头部着地俯卧,赵某某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某忽视安全,在进行安装玻璃移动位置更换安全绳时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某某作为普工进行高处作业活动,未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在系有安全带,穿戴安全帽、防护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未将安全带绳索悬挂在固定的安全防护缆绳上进行高处作业活动。
(二)间接原因
1.长禾生态公司作为久敬庄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门卫及北大门、中心廊架、车库出入口、自行车坡道雨棚顶棚等项目金属制品加工安装的组织实施单位,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卢某某作为长禾生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杨某某作为京诚盛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刘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韩某某作为长禾生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长禾生态公司给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问题负有责任,未尽到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
5.王某某作为北京建工四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业分包单位长禾生态公司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未发现制止专业分包单位违规发放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事故隐患。
6.仝某某作为双利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对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制止车库出入口雨棚顶部玻璃安装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长禾生态公司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卢某某作为长禾生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杨某某作为京诚盛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刘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韩某某作为长禾生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长禾生态公司给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问题负有责任,未尽到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王某某作为北京建工四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业分包单位长禾生态公司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仝某某作为双利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对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南区住宅园林景观其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车库出入口雨棚顶部玻璃安装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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