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14时50分许,在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万源西里甲42栋地下一层B015室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健身房内,工人王某某在进行监控维修过程中触电受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体育局、东高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20日开始停业装修,工期至8月初完工。因地下室信号不好,8月11日店长赵某某联系王某某对现存监控、门禁电插锁等点位进行更换维修,8月13日6时许王某某与其妻子秦某某到达万源店,10时许进入健身房进行维修作业。
根据秦某某笔录显示:8月13日14时50分许,王某某未穿戴任何个人防护用品在游泳池出入口登踏救生员座椅,对游泳池上方吊顶内线路进行维修更换弱电监控作业时不慎触电坠落,14时53分秦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王某某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将事发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电力作业资格的王某某(个人)、且在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安全状态下进行监控设备更换和弱电维修作业活动。
(二)间接原因
1.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丰台区东高地街道万源西里甲42栋地下一层B015室维修作业的发包单位,将更换监控和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尽到本单位主体管理责任。
2.安某某作为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现场从业人员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安某某作为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产生事故隐患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乐迈耀能(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将更换监控和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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