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就在法典实施之际,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办理了辖区一起在建工程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案件,通过准确适用新旧法律衔接规则,将案件拟处罚金额进行调整,用法理相融、刚柔并济的精准执法,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事件回溯: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丰台区在建工程现场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高排放机械禁限区域内开展作业。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检测,该机械排气烟度超标,存在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接线索后,丰台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核查取证。经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阶段。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为5万至10万元,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本案件最初拟作出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办理恰逢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我局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开展法律适用研判。《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违反规定在禁限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新旧法条处罚标准差异显著,本案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最新条款,最终作出单台机械罚款5000元的决定。
这是《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正式实施以后,丰台区运用新旧法衔接、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结的首起案件。本案件办理既保障了新旧法律法规有序过渡,又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照,运用法治手段优化了营商环境,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法治精神。
案件办理全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普法宣教,向项目负责人讲解生态环境法典修订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要求,把“执法普法”贯穿办案全过程,督促企业第一时间落实整改,企业守法主体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起到良好源头防范效果。“将处罚金额由5.5万元调整至0.5万元,并非放松监管要求,而是立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有据,严格依法作出的处理,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办理人员介绍,违法事实查实、整改落实到位是前提底线。处罚结果得到企业充分认可,企业主动接受处罚,积极全面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要求,为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示范。
下一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将紧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契机,吃透用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规则,坚持刚性执法守牢生态底线、柔性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以精准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护航丰台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技术热线:010-87016810
网站技术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