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7月31日在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了《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为期30日,在此期间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1份。现将被征收人书面意见汇总以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馈书面意见汇总
(一)关于第三条“征收四至范围”
南郊灌瓶厂占地50974.65平方米,建筑面积17954.43平方米,拥有950立方米液化气的储存能力,其中:400立方米储罐2座,50立方米储罐3座,在用工艺管线10条;两条15kg液化气自动灌装转盘和一条50kg液化气自动灌装转盘,2个手灌车间。现状用途为综合楼、食堂、宿舍、罐区、钢瓶灌装间、叉车库等,主要负责东城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的液化气罐装及配送供应保障任务,用户总数约37万户。另外该院还承担着液化气公司本部、南郊分公司及液化气公司应急保障队的办公场所。
当前公布的征收范围仅为该院落的一部分,部分征收将导致院落剩余部分丧失使用功能。另外,被征收人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学校毗临将使被征收人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对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也会造成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故被征收人请求能够切实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对该院落体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整体征收。
(二)关于第七条、第八条“土地及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确认”
1.根据证载面积和测绘面积,采取“孰小原则”确定认定面积有违补偿方案第二条确定的公平补偿原则。
2.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也与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用途、有关文件的批示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用途和现状实际用途不相一致。
(1)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用途为“(31)公共建筑用地”。“(31)”代表一级地类“市政用地”中的二级地类“市政公用设施”,而“公共建筑用地”是与“市政用地”并列的一级地类。
(2)1992年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92)首规办规字第141号文件《关于液化气南郊灌瓶厂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第三条“原则同意初步设计中的建筑总平面图的布置,即厂区按功能分为生产灌装区、生产辅助区、生活办公区”要求,现状实际用途按上述批复进行功能分区并沿用至今。
为了支持第五实验学校的建设,促进丰台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国企担当,被征收人一直就承担着保民生保障的社会责任,被征收人愿意调整原来坚持按现状办公用途进行征收补偿的诉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的规定,被征收人同意按照房产证上记载的工业用途来确定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并按相关文件增加补偿、奖励和补助的项目。
(三)关于第三章“补偿”
参考类似项目的非住宅补偿方案,特别是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附),被征收人认为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第三章缺少如下补偿、奖励和补助内容:
1.缺少“临时安置补偿”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偿。
因被征收人目前还承担着约37万户的供应保障任务,不具备完全停产条件,在云岗市级供应基础正式投产前,现有业务功能必须持续,故需在该院内对现在设备设施及部分房屋进行改造,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本部职工的办公场所进行调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被征收人申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条款,具体数额以测算金额为准。
2.缺少“奖励”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参考类似项目的补偿方案,被征收人认为至少应增加如下两项奖励条款:
(1)“主动签约奖励”:如被征收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或支持工作提前签约,应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主动签约奖励。
(2)“提前交房奖励”:如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或支持工作提前交房,应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3.缺少“货币专项补助”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只提供了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排除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权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第七条有关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规定,安置房价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这一规定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相当于提供了至多25%的货币补助。被征收人申请增加补助比例为25%的货币专项补助条款。
4.缺少“特别补助”条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第二条“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按原用途评估,补偿时可结合政策支持等情况认定用途调整,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的,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特别补助”的规定,基于前述房屋用途部分的描述,被征收人申请增加“特别补助”条款。
5.缺少“移机费补助”条款
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增加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补助条款。被征收人认为移机费补助标准应不低于60元/平方米。
6.缺少“外部长输管线及厂内设备、管线的消隐费用补偿”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存在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同时根据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关于南郊灌瓶厂搬迁等事宜的会议纪要》精神,已将外输管线纳入补偿范围。被征收人申请增加外部长输管线及厂内设备、管线的消隐费用补偿条款,具体数额以测算金额为准。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书面意见,结合征收法规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十条增加:附属设施及设备补偿和移机补助费
(二)第十一条增加: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未经登记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进行评估
(三)增加第十四条移机补助费:参照丰台区补偿水平并结合市场价格,移机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 |
费用标准(元) |
单位 |
1 |
空调移机 |
400 |
部 |
2 |
电话移机 |
235 |
部 |
3 |
有线电视移机 |
300 |
端 |
4 |
宽带迁移 |
200 |
端 |
5 |
热水器 |
400 |
台 |
三、公布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现将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025年7月31日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即日作废。
附件:《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
八、《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九、《关于印发<关于丰台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丰建住发〔2022〕8 号);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
第二条 征收补偿原则
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
第三条 征收四至范围
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四至范围(具体以规划批准范围为准):东至规划骆驼湾南路、南至规划万润北路、西至规划柳村路、北至规划端礼街规划红线。
第四条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人
本方案表述的被征收人为北京第五实验学校丽泽校区中学部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第六条 专业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协商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法确定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拆迁、测绘、拆除等专业单位。
第二章 土地及房屋的认定
第七条 土地权属、用途及面积的确认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涉及的土地权属、用途及面积以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权属、用途及面积为准。土地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现状土地测绘建筑面积不符的,按以下方式确认: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小于土地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的,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确认;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大于土地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确认。
第八条 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确认
(一)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用途确定。
(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没有记载用途或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权属用途认定。
(三)未登记房屋或无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问题专题会,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入户调查结果公示
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认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入户调查结果。
第三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内容包括:评估价款、附属设施及设备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移机补助费。
第十一条 房屋评估价款
根据国务院及市住建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价格水平,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经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和未经登记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
依据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对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500元/建筑平方米。
第十三条 搬家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面积给予搬家补助费50元/建筑平方米。
第十四条 移机补助费
参照丰台区补偿水平并结合市场价格,移机补助费标准如下,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偿。
序号 |
项目 |
费用标准(元) |
单位 |
1 |
空调移机 |
400 |
部 |
2 |
电话移机 |
235 |
部 |
3 |
有线电视移机 |
300 |
端 |
4 |
宽带迁移 |
200 |
端 |
5 |
热水器 |
400 |
台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及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交房的,按照补偿协议相关约定执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前应结清全部水、电、气、热及物业等相关费用,并清退承租人,待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后确认为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授权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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