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户外登野山活动热度持续攀升,辖区内部分群众无视安全警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山林、临时管控禁入区域开展野山穿越探险活动,频繁引发人员失联、摔伤、被困等险情。
险情处置需统筹调度应急、公安、园林、卫健、交通、消防等多部门公共救援力量,大量消耗人力、车辆、装备、物资等公共应急资源,挤占灾害事故处置储备力量,同时一线救援人员面临极端天气、山洪、坠崖等多重安全风险。
此前我区缺乏统一规范的登野山遇险救援处置、救援成本追偿配套制度,针对违规占用公共救援资源行为缺少约束惩戒机制。制定出台本办法,是为了平衡生命救援保障与公共应急资源高效利用,压实户外登山活动各方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事前安全预防、事中应急救援、事后追责追偿”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防范相关安全事件,保障人员人身安全。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丰台区山地资源分布、户外救援工作实际制定。
三、制定目的
本办法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关口前移理念,处理好户外登山各方关系,积极主动规范户外登野山行为。
一是坚守生命救援底线。规范户外登山涉险应急处置流程,落实“生命至上、救援优先”原则,保障遇险人员得到及时、高效救援。
二是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遏制无意义公共救援资源消耗,减少因违规登野山造成的人力、物资、装备浪费。
三是厘清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活动组织者、登山者四方安全责任,压实源头防控义务。
四是强化源头风险防控。完善山林安全警示、常态化巡查、安全宣传引导举措,从源头降低户外登山涉险事故发生率。
五是健全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搭建应急、公安、园林、文旅、体育、卫健、交通等单位联动救援、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六是建立过错追偿与教育惩戒机制。对主观违规、擅自冒险引发险情的主体依法追索救援直接成本,同步开展普法警示教育,形成约束震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及事前安全预防、事中涉险救援、事后责任认定与追偿等内容,全文共5章25条。
(一)基本原则
1.生命至上、救援优先:人员遇险第一时间开展救援,不得以追偿、收费为由延迟、拒绝搜救行动;
2.事前防范、事后追偿:事前强化安全宣传、山林巡查管控,事后对违规主体依法追偿救援直接成本;
3.谁组织、谁负责: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活动安全首要管理责任。
(二)职责分工
1.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工作,搭建多部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2.区文旅局负责监管等级景区登山安全,完善区域界限、游览导向、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区域配套防护设施;
3.区体育局负责审批、监管社会团体组织的登山活动,审核活动预案、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活动主体落实安全管理;
4.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涉山林地布设警示标识,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常态化巡查,现场劝阻违规进山人员;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搭建统一联动救援机制,负责本办法解释、公益减免事项联合审核;
6.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遇险人员搜寻搜救工作,发起协同救援请求,依法查处登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7.区卫健委负责遇险人员院前医疗救护、伤情处置;
8.丰台交通支队负责保障救援车辆通行、伤员转运接驳;
9.属地街镇负责完善辖区山路安全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登山风险提示,前置户外涉险应急救援准备;
10.宣传、网信、融媒体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安全普法宣传,做好涉险舆情引导;
11.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负责提供追偿纠纷调解、公益诉讼、争议案件审理等法律支撑。
(三)事前安全预防
1.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内部安全自律制度,对参与者开展避险、自救互救培训,明确禁止队伍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2.鼓励为活动参与者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齐通讯、急救、防寒等应急物资,结合活动规模、地形、气象条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普通登山群众应选择已开放景区、官方合规登山线路,拒绝参与无资质组织的野山探险活动,登山前告知亲友行程、路线、应急联系方式,随身携带定位、通信设备,保障通讯畅通,出行前主动查询天气、山地风险信息,不擅自进入管控野山。
(四)事中涉险救援
1.遇险人员优先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拨打110、119,清晰告知精准位置、险情、人员伤情,保持通信畅通,配合救援、不盲目移动加剧搜救难度;
2.区应急办收到公安分局协同救援请求后,立即启动多部门联动救援机制,统筹各职能部门、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
3.如救援过程中遇极端气象、地质灾害等客观因素,继续救援将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时,可临时中止救援,待救援中止风险消除后,第一时间恢复搜救行动;
4.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户外救援志愿者组织,参与户外登山应急救援公共服务。
(五)事后责任认定与追偿
1.救援行动结束后,公安、属地街镇对被救人员开展集中安全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户外安全知识、自救技能;
2.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存在主观过错的遇险人员追偿全部救援合理直接成本;
3.配套公益减免渠道,被追偿主体可通过履行公益服务、宣传、捐赠等行为后,经多部门联合审核可减免追偿费用;
4.对存在违规进野山、违规组织登野山等违法行为的主体,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开展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20日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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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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