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丰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 丰应急发 2026 8
  • [成文日期] 2026-07-20
  • [发布日期] 2026-07-20
  • [实施日期] 2026-07-20
  • [废止日期] 2028-07-20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丰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丰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720


    丰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户外登山遇险人员及时获得有效救援同时对违法违规探险占用公共及社会救援资源的行为,加强教育惩戒与警示处罚,防范个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安全事件,保障人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涉山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开展的徒步、探险、野营、攀岩、穿越等户外登山活动中发生的人员被困、失联、受伤、遇险等应急救援及相关费用追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生命至上、救援优先,事前防范、事后追偿,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险救援,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针对户外登山人员发生的险情,依法组织实施的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安全转移、现场处置等应急行动。

    本办法所称追偿费用,是指因违规登山、擅自冒险等危险行为引发的救援,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直接成本。

    本办法所称追偿实施主体,是指实际支出救援直接成本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公安、园林、文旅、卫健、交通、体育、宣传、网信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等级旅游景区的登山活动安全,提示公众注意旅行安全风险,指导景区完善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设置工作,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区体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辖区内经其批准举行的及社会团体组织的登山活动,监督活动主体落实好登山活动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对登山活动举办前、举办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辖区涉山林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加强安全巡查,劝阻违规进入人员。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协调联动工作,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建立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条 属地街镇负责辖区内涉山区域山路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做好登山风险信息提示和户外登山涉险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一条 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协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搜寻、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区交通支队、属地街镇做好协调联动、医疗救治、气象保障、接驳转运等配合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安全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相关旅游景区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景区内被困人员营救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公安、园林、气象、卫健、交通和属地街镇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管辖范围内发现的登山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负责提供纠纷调解、公益诉讼、争议审理等法律服务与法律支持。

    第三章 安全预防

    第十三条 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活动参与者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明确告知活动参与者禁止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鼓励活动组织者为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应急通讯设备、应急药品、防寒装备等户外登山必要物资,根据活动规模、地形、天气等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户外登山者应选择已开放景区或合规登山路线,主动了解天气、地形等相关信息,拒绝参与无资质组织的野山探险活动;应在登山前提前告知亲友行程、路线和应急联系方式,检查并携带定位设备、通信工具,确保通信畅通,遇险时能第一时间发出求救信息。

    第四章 涉险救援

    第十五条 户外登山者遭遇险情时,应优先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求救,清晰告知所处位置、险情情况与人员信息,保持通信畅通,积极配合救援、不盲目采取行动。

    第十六条 区应急办接到区公安分局的协助救援请求后,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救援团体等营救力量协同实施救援。

    第十七条 受气象、技术等客观因素导致救援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将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区应急办应中止救援行动。中止因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户外救援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户外登山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活动。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救援结束后,公安或属地街镇应当对被救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户外活动安全必备知识、遇险自救互救技能等。

    第二十条 因对被救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向导及第三方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院前救治费、食宿交通费、意外保险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第三方救援力量使用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有过错的被救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被追偿主体可以通过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公益捐赠及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根据公益服务时长、贡献程度、捐赠物资价值适当或全部减免追偿救援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活动组织者及被救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