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释放消费活力,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我局牵头制定出台了《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商务局
2026年3月6日
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释放消费升级活力,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支撑区域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申报单位应合法经营,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丰台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支持数智供应链产业发展。(1)鼓励大宗商品、新能源汽车、时尚消费等批发零售业企业扩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2)鼓励批发零售业企业数智化转型,促进降本增效,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高端商务产业发展。鼓励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保服务等业态发展,积极推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建设,对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1)鼓励商业运营主体进行商场、商街、商圈品质提升改造,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2)加大特色首店引进力度,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3)鼓励商业运营主体打造消费集聚区,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激发消费需求潜力。(1)鼓励商业主体围绕丰台消费季活动主题举办各种创新的特色活动,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2)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市级置换补贴、消费补贴政策等。围绕汽车、家居家电、数码3C、餐饮等消费领域,发放提振消费专项消费券。
第七条 支持餐饮业发展提质。(1)鼓励餐厅进行数智化、特色化改造升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2)支持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中央厨房,对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3)鼓励餐饮门店认定国内外权威品牌榜单,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1)对新建一站式商业便民服务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2)鼓励连锁超市开展数智化、特色化、多元化升级改造,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3)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4)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新增直营门店,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化、数智化发展。(1)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线上线下融合、集团化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场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数智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2)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龙头商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1)鼓励社会主体培育潜力老字号,对商务部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对市商务局新认定为北京市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支持。(2)支持老字号企业在长辛店国潮时尚街区等步行街区及区内重点商圈范围内新建门店,鼓励现有老字号门店特色化、数字化改造,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3)鼓励社会主体打造老字号集聚区,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外商在丰台新设企业并实缴外资,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能。根据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规模、综合贡献指标评价等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贸易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提升贸易能级,扩大海外市场,企业可通过“丰台贸易便利化服务中心”获取贸易数字化转型、AEO认定培训、品牌出海营销、跨境结算、汇率避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辅导和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带动产业提质升级。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资源、平台优势,举办符合丰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有影响力活动,推动消费促进、外资外贸、高端商务等企业提质发展,对贡献突出的行业协会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企业申报、三方评审、资金拨付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个支持类别进行申报,涉及个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并根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及以上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按年度征集申报,相关支持额度受年度总额控制,与区内惠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实施期间,根据行业发展重大变化或上级政策调整,由牵头部门提议,经丰台区政府相关决议程序后予以修订。本措施由北京市丰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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