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关于开展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的申报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商贸、海关、旅游)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6-03-20
  • [发布日期] 2026-03-20
  • [实施日期] 2026-03-20
  • [废止日期] 2026-03-31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简明问答】《关于开展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的申报通知》政策解读
  • 关于开展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的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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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释放消费升级活力,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支撑区域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根据《丰台区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现开展第一批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备合法经营,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满足申报条件(详见各方向申报说明)的企业,能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丰台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二、申报方向

    1.支持批发零售业企业扩大规模(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1.1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5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区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含)最高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1.2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5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区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含)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高端商务产业发展(申报说明详见附件2)

    对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保服务等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含)最高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

    3.鼓励商业运营主体打造消费集聚区(申报说明详见附件3)

    支持丰台区商圈、商场、步行街打造消费集聚区,每推动1家零售商户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或餐饮商户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万元支持,单个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

    4.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申报说明详见附件4)

    4.1 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家政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每家家政企业仅可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4.2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新增直营门店。对于员工制家政企业新增1家直营门店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品牌)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5万元。

    5.支持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说明详见附件5)

    外资企业通过实缴合同外资、追加投资、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本、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方式实际投资,根据外资企业对我区的综合贡献指标进行分档,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说明

    企业申报期:2026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网上申报: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入对应方向申报材料栏目下载附件填写进行申报。

    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 14:00-17:00

    咨询联系方式

    支持方向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支持批发零售业企业扩大规模项目

    流通发展科

    张瑞

    63833970,

    13810699162


    支持高端商务产业发展项目

    综合发展科


    庞世勃

    63837090,

    17718350027

    鼓励商业运营主体打造消费集聚区项目

    流通发展科


    李安然

    63833970,

    18810822058

    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1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4.2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新增直营门店)

    商业服务科




    李晓鸣



    63831120,

    15727379805

    支持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外经外贸科王鹏赫

    63842050,

    18201121138

    四、申报要求

    1.请申报单位参考各方向申报说明和附件材料清单,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书各签字盖章处、封面、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务必在申报期截止前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再补充材料。

    2.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对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并积极配合开展审核评估、绩效评价、过程管理和验收审计等工作。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单位,区商务局有权收回已拨付资金。

    3.丰台区商务局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本次措施申报工作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本项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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