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丰政农发 2026 8
  • [成文日期] 2026-05-09
  • [发布日期] 2026-05-09
  • [实施日期] 2026-05-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单用途 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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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范我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式消费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9号


    北京市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单用途预付卡

    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预付式消费活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丰台区相关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形式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不包括总公司在丰台区以外注册的连锁机构。

    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机构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指定机构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服务的实体或电子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预先收取并绑定在消费者购买的单用途预付卡账户内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丰台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存管

    经营者应当按要求纳入资金存管,自主选择丰台区一家能够提供本行业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材料,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账户,并报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存管银行应当指导经营者对接预收资金存管平台(以下简称存管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平台当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经营者应指导消费者通过存管平台购买预付卡,实际提供服务后,通过平台与消费者确认订单,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经营者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主体应一致。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消费者使用现金支付预收资金的,经营者应于5日内将预收资金转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经营者应提示消费者及时确认订单,告知消费者平台对未确认订单设置3日期满自动确认。

    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性,采取次消模式对丰台区动物诊疗机构实施预收资金全额监管。

    本细则所称次消模式是指存管资金按实际服务进度进行支取,按照一次一结的兑付模式,即每次消费完成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确认消费订单,银行根据经营者在存管平台与消费者确认的消费金额,对相应资金进行解控,完成存管资金支取,支取金额应与实际服务费用一致。解控后的资金由经营者自行支配。

    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丰台区预付存管商户信息公示表》,并于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者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经营者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消费者购卡时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消费者要求退卡的,经营者应在在5日内,通过平台确认退卡金额,一次性返还全部费用,存管银行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途径退还消费者。

    消费者在已消费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经营者应通过平台与消费者确认退款金额,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核对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途径退还消费者。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使用剩余费用,资金在存管专用账号中冻结。

    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备案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开办连锁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者还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办理以下事项:

    1)停止发行预付卡;

    2)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已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并退回余额;

    3)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存管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足够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

    4)区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办理完结上述规定事项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办理备案号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收取经营者、消费者的任何存管费用。存管银行应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异动监测,并定期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区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经营者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加强对预收费的风险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监管台账,及时督导经营者纳入资金存管,公示经营者纳入资金存管情况,做好经营者档案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区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资金存管情况,对经营者开展执法监督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退回预收款、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营者应当配合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采用专题培训以案释法发放宣传品、拍摄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加强宣传引导,监督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如实公示资金存管情况,提示预付消费风险,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经营者、存管银行应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一经发现,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预收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纳入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十八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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