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发文字号] 丰科信发 2026 3
  • [成文日期] 2026-08-13
  • [发布日期] 2026-08-13
  • [实施日期] 2026-08-13
  • [废止日期] 2028-12-31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解】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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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壮大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生态,我局牵头制定了《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6年8月13日


    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壮大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生态,推动产业实现规模增长与质效提升,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丰台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业务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支持企业提升发展效能。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传统企业转型发展。支持批发零售、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增强科技服务能力,积极拓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等业务,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以研发投入驱动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按获得上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拨投联动”专项支持。鼓励技术转移等机构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智能在基础科学研究、医药健康、新材料、科学仪器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建设科学智能硬件基础设施,支持企业首创产品拓展市场,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各类科技服务平台集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为创新主体提供检测认证、中试熟化等专业化服务,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支持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支持孵化器完善服务体系,提升培育质效,推动在孵企业加速发展,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赋能科技创新。加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投入力度,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优质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绿色通道、“丰质贷”(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等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加强服务保障支撑。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区级“服务包”“服务管家”机制,为企业提供“一卡三包四清单”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丰泽计划”,分层分类给予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 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丰台区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支持资金金额以最终审定结果为准。

    第十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十六 本措施按年度征集申报,相关支持额度受年度总额控制,与区内惠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七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 各单位在取得本措施的相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丰台区政府有权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已立项项目至约定任务期止。

    第二十条 本措施有关具体规定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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