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动中关村丰台园高质量发展,我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了《丰台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丰台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发展诉求,聚力打造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两大主导产业,跨越发展空天信息、智能医工、工业智能三大特色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聚焦“2+3+X”现代化产业体系锻造综合实力、激发内生动力、增强承载能力、激发生态活力,全面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在园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鼓励企业转型提质发展。鼓励批发零售、建筑、房地产等传统产业有序向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通过转型经营、业务分离、分业运营实现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产业投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园区购买土地、购置楼宇,开展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开展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水平等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两新”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 推动科技创新能级提升。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产品研发迭代升级,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通过“拨投联动”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创新成果首试首用,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活动,牵头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推动产业空间集约集聚发展。鼓励楼宇空间高效集约利用和专业集聚发展,提高空间入驻率,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强化专业运营服务,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推动全域应用场景开放。推动央国企、大中型企业积极开放场景资源,鼓励各类应用场景向民营、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制造业产品开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助力企业出海拓展市场。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参加国际重点展会、广泛开展海外业务,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合规出海,通过出海发展联盟服务机构开展出海前合规体检自查,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海外风险防控,投保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险等险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丰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有关具体规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兑现。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已立项项目至约定任务期止。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与各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本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或政策调整的,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在取得本措施的相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丰台区有权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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