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艳芳:
您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京公丰(大)不立告字〔2026〕50072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6〕1124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315853678414),经派送未能妥投。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电联申请人询问情况,申请人表明近期现场领取。2026年6月9日申请人仍未到场,本机关与申请人再次电联确定申请人于2026年6月12日之前领取复议决定。2026年6月16日申请人仍未领取复议决定。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6〕190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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