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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征缴"一件事"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日期: 2026-06-15 15:40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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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无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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