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丹街道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看丹街道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7-05 18:41 来源: 看丹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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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1 党的建设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和旅游局


1.区委宣传部:(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2)开展“扫黄打非”进基层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
2.区文化和旅游局:(1)负责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2)负责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查缴或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
2 平安建设 防范和抵御非法宗教活动 区委统战部
1.协调指导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2.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3.防范和打击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
4.指导
镇街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3 平安建设 铁路护路联防和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区委政法委
区城市管理委
1.区政法委:(1)负责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职责,划定责任区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2)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展铁路沿线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安全隐患;(3)负责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组织、指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 平安建设 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区委政法委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区委政法委:(1)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工作;(2)分析研判有关情况信息并向区委提出政策建议;(3)协调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4)组织开展邪教痴迷人员教育转化、已转化人员巩固帮教、已转化人员解脱工作;(5)组织开展反邪教警示、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1)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2)教育管控邪教
重点人员;(3)对在册邪教人员开展走访帮扶;(4)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5)防范处置社会有害功法组织。
5 平安建设 反恐怖主义工作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预案、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2.组织指挥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3.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4.加强反恐怖主义专业队伍建设;
5.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6 平安建设 禁毒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统筹协调开展禁毒安保工作、清查行动;
2.负责全面落实禁种铲毒工作,依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厉打击制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4.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7 平安建设 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综合管理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3.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管理工作;
4.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8 平安建设 反电信网络诈骗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负责牵头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2.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3.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4.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9 平安建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牵头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0 平安建设 涉访违法行为处置工作 区信访办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区信访办:(1)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2)负责在昌居住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工作中本区相关协调工作;(3)负责本区群众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场所等非接待场所上访的劝返接回相关协调工作;(4)指导检查基层信访部门处理非正常上访和信访突出问题工作。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围观群众,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劝离聚集人员,依法惩处涉嫌违法行为;(2)加强对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日常管控和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11 平安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不含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12 平安建设 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区市场监管局:(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1)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3 平安建设 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教育、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区市场监管局:(1)协调推进分行业治理单用途预付卡,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治理措施,针对预付式消费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2)对涉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频繁更换法人等行为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3)及时约谈、警示、查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经营机构(含游泳健身机构);(4)指导消费者协会做好96315热线投诉的预付卡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2.教育、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
14 平安建设 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本区非法社会组织的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并进行宣布和公告。
15 平安建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统筹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3.组织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5.引导投资受损群体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妥善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涉稳风险。
16 平安建设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3.发现并排除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7 平安建设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使用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
昌平消防救援支队
1.区城市管理委:(1)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监督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检查并督促整改充电设施安全隐患;(2)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规定;
2.区消防救援支队:(1)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2)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3)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18 平安建设 自然灾害核查评估和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和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2.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
会商和评估;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19 平安建设 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20 城市管理 地名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区民政局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1)与区民政局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3)围绕编制地名规划、认定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充分征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责任规划师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区民政局:(1)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评审街道办事处提出
村(社区)的命名、更名,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21 城市管理 国土调查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备案;
2.组织开展国土调查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制作工作底图,组织开展联合外业调查与核查;
4.组织开展国家和市级核查反馈问题整改;
5.开展调查成果自查分析、上报共享、应用服务等工作;
6.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22 城市管理 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按照分工责任,做好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2.承担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申报、征地结案组卷等工作;
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23 城市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备案
3.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防治建议和措施;
5.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外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指定单位管理和维护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指导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7.指导镇(街道)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4 城市管理 土地资源整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承担区级土地资源整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25 城市管理 临建和私房翻建规划许可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核发无主体工程项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依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依申请核发私房翻建规划许可证。
26 城市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启动及成本审核、验收、清算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三定三限”安置房审核工作;
2.负责区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工作;
3.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政策执行、推进协调、成本管控、现场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4.负责本区土地招拍挂项目地价评估工作。
27 城市管理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1)组织编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明确设施布局和用地要求;(2)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3)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审批,颁发规划工程许可证;
(4)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服务设施开展规划核验,对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2.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8 城市管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拆迁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补偿标准批准、项目指导、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
29 城市管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组织实施昌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3.负责会同
有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5.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30 城市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3.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4.统筹协调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31 城市管理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牵头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相关区级配套政策文件;
2.负责组织开展年度任务申报、落实、调度、总结;
3.负责牵头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开展落点落图工作;
5.负责对建设手续、施工质量、安全、参建单位的市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32 城市管理 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建造房屋的修缮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维护修缮的监督管理;
2.督促本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修缮职责,指导权属单位做好居住小区路灯、上下水管道、供电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3.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先行进行抢修。
33 城市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现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牵头推进本区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
2.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政策和流程;
3.负责审批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实施主体资质,做好施工安全质量监管;
4.负责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补助申请审批工作及后续补助申请,落实补助发放工作。
34 城市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防和综合防治工作;
2.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
3.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负责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35 城市管理 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区水务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区水务局:(1)负责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本区供水企业做好已由供水企业接管的居民小区庭院线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做好由供水单位造成的停水监督工作;(4)负责对本区供水单位开展出厂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5)承担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抢险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1)负责指导街道(乡镇)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水维护职责;(2)组织街道乡镇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推动改造楼内供水管线;(3)负责指导街道(乡镇)调处因物业管理纠纷、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水问题;(4)牵头负责本区居住小区利用共用部分安装售水机的政策指导工作。
36 城市管理 燃气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
3.在燃气供应企业无法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接管方案并对社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4.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组织街道(乡镇)和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推动本区(地区)为具备通气条件居民楼房接通管道天然气工程。
37 城市管理 供热采暖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本区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2.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区域范围内供热应急抢险工作。
38 城市管理 城市照明建设运行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编制本辖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经
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3.依据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5.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
39 城市管理 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区城市管理委:(1)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督促产权单位组织开展电力应急抢修工作;(2)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3)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指导配合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电力报装、增容等手续办理;(4)牵头做好本区弃管居民小区供电相关“兜底”保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1)指导街道(乡镇)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力设施运行维护职责;(2)负责监督本区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供电设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3)负责督促本区临时代永久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系属地电网企业进行正式电力报装并组织实施改造。
40 城市管理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 昌平交通支队

1.贯彻落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依法查处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电动三四轮车;
3.负责对居住小区外公共空间的“僵尸”电动三四轮车进行清理整治。

41 城市管理 校园周边交通综合
治理工作
区教委
昌平交通支队

1.区教委:(1)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错峰上下学、校门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2)负责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纳入中小学养成教育行动计划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教育;(3)督促指导学校规划设置学生集散区、家长等候区和护学通道,负责学校端学生乘用通学车管理;(4)督促指导学校配合做好校园周边交通道路改造施工、慢行系统建设等工作。
2.昌平交通支队:(1)负责落实上下学期间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值勤值守,做好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巡逻管控,劝导管控学校周边交通违法行为;(2)负责清理学校周边僵尸车、违停乱放车辆等,指导各学校对校园周边设施开展常态化排查治理;(3)负责优化调整校园周边道路限时、单行、禁行等管理措施,实施安全岛设置、人行横道拓宽等改造措施;(4)督促组织教师、安保、志愿者队伍共同维护校园门前交通秩序;(5)负责查处接送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校园周边非法拦客现象。
42 城市管理 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开展本区居民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居民住宅老旧电梯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电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本区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责任;
4.组织开展本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负责本区电梯开工告知、使用登记办理工作。
43 城市管理 无证无照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等行业主管部门
1.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2)组织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3)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4 城市管理 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 1.对街道(镇)报送的帐篷露营地设立方案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验收;
2.指导探索基层党建引领的社区公园协作治理模式,建立社区-公园共治机制;
3.负责将公园及周边秩序维护纳入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5 城市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区水务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会同
有关部门区水务局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
46 城市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督促企业执行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和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47 城市管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3.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5.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6.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48 城市管理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3.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牵头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组织落实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49 社区建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或备案工作,通知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组织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费用,组织代修或协商镇(街道)组织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50 社区建设 居住小区普通
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负责本区居住小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乡镇)使用;
3.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1 民生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
2.指导、监督救助站工作,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3.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给予安置。
52 民生保障 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或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强制等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3 民生保障 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推进本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2.负责普惠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审核公示托育机构相关资料并发放补助资金;
3.负责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指导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工作;
4.负责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机构监管执法。
54 民生保障 无偿献血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对本区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领导本区献血具体工作,以及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3.指导普及献血及用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教育,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本市献血政策

4.制定本区献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献血动员组织等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和支持措施。
55 民生保障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服务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长效节育措施体检等健康服务。
3.实施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
4.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措施。
56 民生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57 民生保障 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承担村卫生室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
3.负责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4.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等有关规章制度。
58 民生保障 非法行医打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区卫生健康委:(1)负责本辖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2)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落实及多部门协调工作,组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3)负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和反馈信息。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4)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59 民生保障 普惠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区教委 1.负责制定实施本区扩增普惠性幼儿园学位工作方案,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评价和退出审核工作;
2.负责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督导评估,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3.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日常督查,依法查处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普惠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
4.负责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
60 民生保障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区教委
1.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3.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入学需求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学校分布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4.对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入学。
61 民生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区教委
1.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2.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
3.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
4.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
62 民生保障 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2.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
本辖区全民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检查材料;
3.对
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负有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63 民生保障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 区商务局 1.编制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支持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验收;
2.建立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调动区、街道各级工作积极性;
3.统筹、协调、指导织密生活性服务业便民网点,负责本辖区内蔬菜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4.支持街道(乡镇)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辖区内业态布局和空间利用;
64 民生保障 征地超转人员接收、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政策宣传、核实人员名单、核算接收经费、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2.负责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复审工作;
3.按季度开展超转人员生存状况核实。
4.确认超转人员已死亡的,按照规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并通知街道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
5.对失去联系六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暂时缓拨其生活补助经费;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主动注销其超转人员资
65 农业农村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3.负责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4.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66 农业农村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鼠害;
3.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4.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管工作。
67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3.根据动物疫病等级,采取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报请区政府封锁疫区等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68 农业农村 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后期运行管护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开展本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2.健全优化煤改
清洁能源设备后期维护工作方案,协调属地运维单位做好煤改清洁能源维护工作;
3.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后期运行
管护监管,宣传煤改清洁能源后期管护工作,核准、拨付运维服务费。
69 农业农村 京蒙东西部
协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本区京蒙东西部协作工作,统筹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2.拟订本区京蒙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70 农业农村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农村局
1.区园林绿化局:(1)负责本区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2)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行为;(3)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4)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依法查处虚报、冒领补偿费行为。
2.区农业农村局:(1)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2)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行为;(3)负责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4)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水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71 农业农村 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2.汇总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信息,指导街道(
镇)录入信息系统;
3.审核确认街道(
镇)提出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疑似危房进行鉴定,如符合条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4.负责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72 农业农村 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牵头组织开展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2.审核确认街道(
镇)提出的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指导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3.汇总上报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
4.开展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检查,做好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
73 农业农村 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2.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
3.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街道(乡镇)核查信息汇总形成台账;
4.督促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及时治理。
74 农业农村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负责做好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受理、审核、登薄工作

3.负责部署、指导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宣传发动、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审核及入库汇交等工作;
4.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按照有关要求申请不动产登记;
5.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公示,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75 农业农村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气象局 1.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负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4.负责完善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报告,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76 农业农村 水库移民补贴发放工作 区水务局 1.负责落实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审核发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2.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7 综合保障 志鉴党史
编撰工作
区委党史办 1.制定昌平区党史编纂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征集、整理本区党史资料,编写党史、大事记等书籍、读本。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3.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4.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
5.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6.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7.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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