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的市场秩序,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动物诊疗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推动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以数字化监管手段为支撑,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源头治理预付卡消费纠纷,促进行业诚信经营与服务质量提升,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助力动物诊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动物诊疗机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备案、资金、服务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确保备案覆盖率达到100%,预付卡资金存管比例及使用流向全程可追溯。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完善,培育一批合规经营示范单位,形成“发卡合规、运行透明、监管有力、消费安心”的长效治理格局,切实维护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管主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在丰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管范围
在丰台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
本方案所称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全部预收资金余额是指经营者从开始发行预付卡截至计算之日的预收资金余额总和。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台账
结合日常执法检查、诉求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等情况开展行业摸排、梳理,建立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经营台账,摸清预收资金底数并做好动态管理。
(二)实施备案管理
1.严格发卡资格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4)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开展备案工作
(1)备案条件
经营者在丰台区发行预付卡的,均应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经营者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分公司所在地农业农业部门。
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开展预收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备案的,应当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
(2)备案要求
经营者备案应当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①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如以自有场所经营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经营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②承诺书(附件2);
③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书面合同(范本)。
区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经营者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备案资料不全或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补齐或修正资料重新提交,并于重新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营者通过审核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如预收资金累计金额或发卡数量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上一季度预收资金、预收资金余额和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3.单用途预付卡终止
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备案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开办连锁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者还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办理以下事项:
(1)停止发行预付卡;
(2)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已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并退回余额;
(3)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存管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足够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
(4)区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办理完结上述规定事项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办理备案号注销。
(三)合同签署
1.参照合同范本。鼓励经营者使用预付卡范本合同(附件3)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日期。合同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收费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2.监督合同履行。区农业农村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查询、退费等,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对违反《条例》故意拖延、无理由提供查询、拒绝退款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营要求
1.发票。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公示。经营者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预付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示。
3.查询。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五)落实资金存管
1.资金存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接资金存管平台,自主选择1家北京市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开设唯一的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与存管银行、存管平台签署预收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通过存管平台购买预付卡,相关交易信息由平台自动报送至存管银行。经营者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收费主体与提供商品或服务主体应一致。
2.公示存管信息。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丰台区预付存管商户信息公示表》(附件4)及预付平台操作流程,减少消费者顾虑。
3.经营者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六)单用途预付卡退费
1.经营者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原途径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购卡时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2.消费者在已消费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范本合同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使用剩余费用,资金将于存管专用账号中冻结。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责任落实
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是市区两级高度关注的工作,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经营者对预收资金纳入银行存管,确保预付费专款专用;要建立经营主体台账,办理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要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同时要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与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案件移送等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加强行业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的,依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依法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
附件:
1.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
2.承诺书
3.丰台区动物诊疗行业预付卡书面合同(范本)
4.丰台区预付存管商户信息公示表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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