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严格落实《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法定条款要求,健全属地转移避险预警、转移、安置、宣教全流程工作机制,保障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丰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健全风险预防、预警响应、命令传达、人员转移、安置保障、返程管控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修正)《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2026年施行)等法律法规及市、区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永定河流域管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流、支流、河道管护范围内滩地、在建工地、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及周边沿河村(社区)、民俗户,涉及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三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应转尽转、应撤早撤,依法处置、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永定河流域丰台段辖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商户、务工人员、经营人员、临时滞留人员及游客,应当自觉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规避、干扰、阻挠转移避险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永定河流域丰台段防汛避险工作,综合研判雨情、水情、工情、险情,依法依规及时下达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督促指导区属各相关部门、有关属地镇街履职尽责。
区水务局负责上下游、左右岸水情工情汛情监测、风险管控区域划定、河道险情排查,协调避险转移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资源调配,指挥转移安置工作。
区气象局、区交通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预报预警、交通管控、医疗救护、转运保障、安置保障、秩序维护、行业监管等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严格执行市、区转移命令,组织实施人员排查、上门劝导、分批撤离、现场管控,依法依规做好拒不配合人员处置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常态化入户摸排、政策宣传、点对点通知,协助做好重点人群转移安置和日常巡查管控。
第二章 风险预防与预警响应
第六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水务局划定永定河沿线高、中、低三级风险管控区域,建立风险管控区域人员基础台账,重点掌握孤寡老人、留守儿童、重病人员、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信息,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七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永定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网格员常态化开展河道滩地、临时建(构)筑物、违规居住点、河道作业点位巡查,动态更新风险管控区域人员台账,及时劝阻违规滞留、逗留河道等行为。
第八条建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区永定河流域防汛分指挥部及气象、水务部门的常态化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汛期实行定期会商,强降雨及行洪期间加密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形成综合研判意见。
第九条结合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区防汛办应依据丰台区防汛分级预警标准,明确风险预警触发阈值和避险转移启动条件,做到预警早发布、人员早准备、转移早行动。
第三章 命令传达与人员转移
第十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应当明确预警预报信号、人员转移范围、转移起始时限、转移路线、避险设施、集中安置地点、责任单位和人员、工作要求及纪律规定,做到要素齐全、指令清晰、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转移命令传达实行区级研判下达、镇街执行、村(社区)落地落实的层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市级防汛统筹安排要求。转移命令下达后,相关单位应采用政务办公平台、工作专网、微信工作群、应急广播、电话通知、鸣锣预警、上门入户等多渠道传达指令,确保命令直达一线、到户到人,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第十二条 转移避险应遵循先低洼后高地、先临河后远岸、先老弱病残孕后普通群众、先村庄社区后工地商户原则,科学制定转移次序,分批有序组织撤离,避免扎堆拥堵、遗漏人员。
第十三条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重病人员、残疾人、孕妇实行干部包保责任制,专人负责对接、通知、护送、安置,保障特殊群体安全转移。
第十四条 区交通支队负责危险路段封控、交通疏导、沿路交通秩序维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转运车辆调配,保障群众安全快速撤离。
第十五条对拒不配合转移、转移后擅自返回、未按要求撤离的人员,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工作人员先行上门劝导、政策宣讲、警示教育,明确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经上门劝导、警告教育后仍拒不转移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自身生命安全面临直接危险的人员,依据《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现场配合、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处置工作稳妥开展。
第四章 安置保障与返程管控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提前统一核定并公布永定河沿线应急集中安置避难场所,协调相关单位完善食宿饮水、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基础保障,建立安置点位管理台账,配备必要无障碍设施,落实专人负责,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行洪过程未结束、河道风险未解除前,严禁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原居住地、进入河滩逗留、河道垂钓游玩,或进入管控区域从事各类活动。经区防汛办综合研判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确认各类风险全面解除后,统一发布返程通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批组织群众安全有序返回。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村(社区)公告栏、应急广播、各类新媒体平台、入户宣讲等方式,常态化宣传《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防汛避险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普及转移避险常识、法律义务和违规后果,重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民俗户经营者等群体开展宣传,提升群众主动避险、自觉配合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坚持汛前必练、年度必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5月底前至少完成一次汛前实战演练,演练应覆盖预警叫应、人员转移、现场劝导、强制带离、安置保障、返程管控等科目,通过演练完善流程、磨合队伍、补齐短板,提升汛期避险转移快速响应和实战处置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思想麻痹大意、推诿扯皮、响应迟缓、指令落实不到位、漏转漏报、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安全事故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执行防汛避险转移命令、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防汛避险工作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防汛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汛工作部署,适时修订完善。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