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各部门、青岛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互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重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
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互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有效简化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等相关材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丰台区、青岛市两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二)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其本国主管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五条 对于已在北京市丰台区、青岛市任一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外国投资者,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原件的,在主体资格文件的有效期内,或者无明确有效期,且公证认证文件在1年以内的,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其他一地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提供由已设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材料,并填写《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互认申请书》。主体资格文件原件中有首次限定适用区域的,在互认中两地均予以认可。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按照第五条提供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的,应当确认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所记载的外国投资者有关信息与投资者当前情况一致,投资者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变更、注销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以及外资并购登记中需要外国投资者提交主体资格文件的情形。
第八条 北京市丰台区、青岛市两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九条 丰台区、青岛市两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按照北京市、山东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简化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不断提升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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